交警大队属正科级行政单位,现有干部、职工57人,退休人员4人,协警、协勤人员48人。下设一所八队:车辆管理所、内务管理中队、法制中队、事故中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师古中队。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相关政策、规章和发展战略;指导全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处理各类道路交通违法,先期处置公路路面简易刑事和治安案件;负责组织、指导、实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城区出租车辆的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3、参与研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打击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对挖掘、占用道路的非交通性占道审批以及公用停车站(场、点)、临时停车站点的规划、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审批城市客运线路、停靠站点。
4、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调解、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组织、参与和协调交通警(保)卫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综合执法,承担相关接警、处警工作,预防和控制涉车案件,打击车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参与全县道路检查站(卡)的审批和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查处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行为,参与查处路面违法犯罪案件。
6、根据市交警支队规定的权限范围,负责全县的机动车辆的登记管理,依法依规核发牌证;做好全县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7、负责全县交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和业务培训;负责检查、监督交警队伍和民警的执法活动,督查和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8、负责全县公安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规划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相关科技成果;负责交警部门通信、计算机应用技术的规划、指导工作。
9、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单位2015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 156.11 万元,收入 1169.87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下同),支出 1032.27 万元,收支结余137.43 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293.71 万元。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64.73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7.13 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137.60 万元。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收入 12.70 万元,政府性基金支出 12.70 万元,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和结余 0 万元。
2015年大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为10322686.83元。
基本支出为9737686.83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336037.7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22830.07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50746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28073元;
项目支出585000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其他土地补偿款)458000元;政府基金预算拨款支出(其他土地补偿款)127000元。
大队2015年三公经费为93.3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6.8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及运行维护费76.52万元。大队2015年决算报表中三公经费中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22.33万元,实际为76.52万元。而实际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与决算报表有出入原因是:决算报表中把车辆的燃料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分开列算了,由于理解错误,填报三公经费报表时未将车辆燃料费和车辆购置费列入三公经费,造成数据有出入。
10001_20160912114010233_衡山县交警队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10001_2016091211401645_交警队三公经费信息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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