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加强全县公安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制订全县公安民警培训、教育及公安宣传的计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三)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实施警务督察;加强对全县公安民警的监督;发现和查处全县公安民警违纪案件。  

(四)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分析形势,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及时提供信息和依据。  

(五)组织侦破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毒品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分子,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危爆物品进行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七)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大型群体性活动进行管理。  

(八)管理县级公安机关110报警系统,处理110报警、群众求助和监督电话,对紧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紧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的治安巡逻防控工作,对全县社会治安实施动态管理。  

(十)指导、监督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对全县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对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十三)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四)受理、审核公民出国境申请;受理、审核境外人员签证、证件申请;处理国籍事务;收集、处理出入境情报信息;查处出入境违法活动;负责对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宾馆、饭店做好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  

(十五)依法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十六)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负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公安装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九)向全县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的宣传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指挥中心(加挂"衡山县公安局办公室"牌子)    

为副科级机构,设主任、教导员各1名,副主任2名。  

负责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公安调研,综合分析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负责收集、分析、综合、反馈各类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事务;负责文件、会议报告的起草、审核和会务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全局公安档案的分类、立卷、归档及指导局属单位档案工作;负责授权的指挥协调工作;负责机要、统计、保密、史志、文电收发、文印、行政印鉴管理等工作。负责制订公安科技建设规划,负责和指导全局的科技建设及其应用推广工作,承担建设、管理、维护报警指挥系统、信息通信和内部网络系统。

(二)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  

职能(略)

(三)刑事侦查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3名。下设内务中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加挂"衡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牌子)、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侵财犯罪侦查中队4个正股级机构。  

负责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情报,掌握分析全县刑事犯罪动态,提出预防、打击对策;负责全县大要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对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工作;负责案件现场勘查、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工作;负责本县内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刑事科学技术工作,为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援;负责全局刑事犯罪资料、刑事侦察据点和刑事秘密力量工作。  

(四)交通警察大队  

为正科级机构,核定专项行政编制41名。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3名。下设内务中队、情指中心、车驾管理所、事故处理中队、法制中队、巡逻中队、宣教中队、治超中队、开云中队、师古中队、白果中队、东湖中队、萱洲中队、店门中队、岭坡中队12个正股级机构。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掌握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动态,制定对策;加强道路巡逻,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纠正交通违章,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道路交通指挥、交通秩序维护;负责交通事故(案件)的现场勘查、案件侦查、事故调处,加强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做好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和驾驶员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工作;参与道路建设中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  

(五)治安管理大队(加挂"衡山县公安局反恐怖工作大队"、"衡山县公安局警卫大队"牌子)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3名。下设特业管理中队、危爆物品管理中队、办案中队、派出所指导中队、反恐怖中队、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中队6个正股级机构。  

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行政(治安)案件,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负责对全县特种行业、列管场所和危爆行业(物品)、枪支弹药的管理。积极稳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组织对全县治安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整治;负责对集会、游行、示威实施行政许可并实施治安管理;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重要领导来本县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全县内部单位治安保卫、社会治安联防、群众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工作;负责对全县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管理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派出所及其社区警务室等各项治安业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六)政工室  

为副科级机构,设主任、教导员各1名,副主任1名。  

负责全县公安队伍思想、组织和文化建设;负责全局党务工作;负责民警教育训练、公安宣传、表彰奖励及工资福利、优抚保险、警察基金会工作;负责全县公安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警衔呈报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  

(七)警务督察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1名。  

负责对全局各单位、部门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负责牵头查处各种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案件,保护民警正当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全县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和信息综合,受理、核查人民群众的投诉。  

(八)法制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执法监督中队、案件审理中队、受立案管理室3个正股级机构。    

负责全局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受局长委托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全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民警开展法制学习培训,提升全局执法水平和整体执法质量;开展公安法制调研,编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公安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九)警务保障室  

为副科级机构,设主任、教导员各1名,副主任1名。  

负责并指导全县公安警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全局的资金、物资、装备等进行科学管理,为全局公安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本局公安装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供应、管理;负责全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和管理员;负责全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全局涉案财物的管理;负责局机关的食堂、卫生、安全保卫、绿化等后勤工作,负责日常接待工作。  

(十)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一中队、二中队2个正股级机构。  

负责全县经济犯罪案件、涉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侦破管辖的95种经济犯罪案件;负责协助上级经侦部门侦破跨地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和涉税案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法宣传;负责全县文化保卫工作;掌握、统计全县经济、涉税犯罪案件情况,研判经济犯罪规律和特点,组织实施预防对策。指导和审核派出所承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和协调外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十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1名。下设出国境管理中队、户政管理中队、行政审批服务中队3个正股级机构。  

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承担人口统计工作;受理、审核公民出国境申请;受理、审核境外人员签证(签注)、证件申请;处理国籍事务;管理境外人员在本县居留、旅行有关事务;指导派出所抓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境外人员服务管理;负责全县公安外事工作;查处出入境违法活动;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十二)巡特警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一中队、二中队、留置看护中队3个正股级机构。  

负责组织开展以控制"两抢两盗"等可防性案件为重点的城区巡逻防控工作;通过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前期处置全县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  

(十四)禁毒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下设一中队、二中队2个正股级机构。    

(十五)森林大队  

为副科级机构,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  

负责全县涉森林刑事案件侦破、治安案件查处、涉林治安纠纷的调解,参与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查处。  

三、直属机构  

(一)衡山县看守所  

为副科级机构,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副所长2名。  

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负责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 积极开展狱内侦查工作,深挖犯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 服务办案部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看守所的绝对安全。  

(二)衡山县拘留所  

为副科级机构,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副所长1名。  

依法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掌握被拘留人员的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深挖犯罪工作,发现和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管理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和卫生;加强管理,严密警戒,确保拘留所的安全。  

四、派出机构  

衡山县公安局设城关、两路口、岭坡、白果、新桥、东湖、店门、萱洲、永和、长江、师古11个行政派出所,其中城关派出所为正科级机构,其他为副科级机构,分别设所长、教导员各1名。城关派出所设副所长3名,两路口、白果、东湖、岭坡4个派出所各设副所长2名,其他6个派出所各设副所长1名。  

公安行政派出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搜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确保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二)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复杂场所、重要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管理,负责对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摩托车修理业等特种行业的管理,负责对民用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的管理,负责对户口、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出租私房的管理,维护辖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三)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案件、群众性治安事件的查处,调处治安纠纷;  

(四)负责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五)负责在群众中开展经常性的"四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六)负责侦破辖区内发生的一般刑事案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刑事案件,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七)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八)完成县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