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修理业(以下简称“机修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承修查验、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用的轮式车辆。主要包括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包括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本规定所称机修业,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和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具有汽车喷漆、划痕修补等专项修理功能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经销机动车配件的商店。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承修验证实名登记,是指机修业经营者查验送修人和取车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应用湖南省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系统(以下简称“前台系统”),实时登记上传送修人和取车人身份信息、送修机动车信息、机动车维修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机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购置电脑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机动车承修验证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前台系统向机修业经营者免费提供软件,免费提供培训、升级和运行维护。
第四条 机修业经营者应当自行制作并在门店、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机动车承修验证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由市州公安局统一指导设计。
第五条 机动车经营者承修机动车,应当先查验送修人身份证、送修机动车行驶证,应用前台系统如实登记、实时上传下列信息:
(一)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三)送修时间,维修项目。事故车辆还应详细登记维修部位,并拍摄车辆前后左右四个方位的正面照片以及维修部位的照片。
送修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送修机动车,自觉配合机修业经营者办理承修验证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如实验证登记上传信息的机动车,机修业经营者不得进行维修。
第六条 机修业经营者交付维修完毕的机动车,应当先查验取车人身份证和维修凭据,应用前台系统如实登记、实时上传取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取车时间,否则不得交付。
第七条 机修业经营者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先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并应用前台系统如实登记、实时上传后方得进行维修。
第八条 机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临时停电、断网期间,应当手工登记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登记上传。
第九条 公安机关检查前台系统、机动车承修手工登记资料,机修业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条 机修业经营者应当组织新入职的前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在了解掌握机动车承修验证实名登记制度、熟练操作前台系统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机修业经营者及其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机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