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使用管理办法

衡山县交通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使用管理办法

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已列入国、省、市、县交通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设管理纳入交通行业管理)规范管理和固定资产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合理使用,推进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山办〔2019〕33号)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县级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要求,交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依据交通建设规划、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进行编制。

各乡(镇)、县建设养护中心及有关单位要求列入交通建设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窄路加宽、大中修养护、安保工程、危桥改造等),须在每年2月下旬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交通运输局计划统计股。上报项目由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与县财政局对接,确定财政预算资金后,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项目。

(二)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建设单位负责,并根据县交通运输局下达的建设标准与规模,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初步(或施工图)设计工作报局计划统计股按有关程序上报或组织评审。

二、项目建设管理

(一)实行工程项目上报制。各单位项目报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文件、交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预决算、第三方清单标底价的审核以及工程变更等,必须先上报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股初审并备案,经县交通运输局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三)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建设从业单位要签订工程承包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明确职责。

(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满足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规范化招投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体系。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招投标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对进入县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施工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对私自发包、指定分包、串通投标、泄漏标底、肢解工程的行为将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将拒绝其进入县交通建设市场。

(五)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项目设计文件由县交通运输局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六)建设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交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七)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八)县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股和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在建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巡查。检查参建各方建设行为,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参建各方不良行为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以项目为单位,记入衡山县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行为不良台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三、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即按合同要求计量支付。

委托实施或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年度计划或合同协议、工程质量和进度支付。原则上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

(二)养护资金按合同和计划文件支付。实施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联签制度。

(三)实行工程决算审查制度。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价的5-10%预留工程款(用于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后的资金清算),按农民工工资2%预留工程款。同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查。经县财政局下达审查决定的竣工决算,方可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核销工程投资和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廉政保证金为合同价的3-5%)。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一般为2年,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按合同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五)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拨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3.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发生挤占、挪用、截留的。

4.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6.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批、报送进度报表、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实的。

8.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9.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10.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由衡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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