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抓住道路运输安全最关键的“人、车、路”三个方面的环节,认真落实《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衡办发[2016]18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李待琪同志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相关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安全监督股,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督股股长罗冬衡兼任。
二、监管内容
1、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组织驾驶员每个月开展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
2、实施营运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营运车辆驾驶员在发车前必须向乘客作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安全),并现场进行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在
3、提升营运车辆安全标准配置,营运客车必须根据要求配置是够数量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锤(含2把大型安全锤)、消防设备和2个以上的应急逃生出口。对未按要求配置的营运客车,禁止营运。对“单开门”的大型客车,停止新投入。现有“单开门”大型客车经营期到期后不得继续经营。(责任单位:运管所)
4、逐车清查“两客一危”车辆安全隐患。对7月份逐台清查的班车客车、旅游客车再进行抽查,对在辖区内从事危货运输的车辆进行逐台排查,建立档案。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参与营运。(责任单位:运管所)
5、严格规范旅游包车。严格落实旅游包车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车辆,一律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限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发放。督促旅行社网点按要求租用有旅游运输资质的车辆,落实好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安全出车单”制度(责任单位、运管所、旅游产业股)
6、强制清除重大隐患车辆,对检测不合格的常压类罐车,不得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对全县水泥罐体车辆摸底造册,并具出专题报告,请求县政府协调进行综合整治。(责任单位:运管所)
7、集中排查整治道路安全隐患。2016年9月底前,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全覆盖式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在一周内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公路所)
8、完善警示标志标识和防护措施。
9、抓好危桥改造和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加快改造四类危桥和实施渡改桥,确保工程质量。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危桥改造3座(福田铺乡白云桥、开云镇龙珠桥、白果镇大坝桥)。优先安排隐患明显、事故多发、交通流量大、客运车辆通行多路段的隐患治理。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命公路防护工程20公里。(责任单位:公路所)
10.严控交通审批。严格控制超长客运班线审批,停止新增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现有班线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延。2018年12月3 1日前,暂停道路旅客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新开业)和扩大经营范围许可。提高大型营运客车的准入门槛,新投入营运的客车总座位数不得超过55座,县际班车营运车辆限29座以下。(责任单位:运管所)
11.依法清查“挂靠”行为。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挂靠。2016年9月30日之前,对全县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存在违规“挂靠”行为的或本地登记异地从业的,一律依法注销相关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的经营许可。(责任单位:运管所)
12.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平台。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货运车辆等重点营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实时监控设备,2016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责任单位:运管所)
13.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企业及其站场必 须严格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和动态 监管人员,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客运站场要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一个月并依法予以处罚,整改期满验收不合格或一年内再次被整改的,给予其降低一档服务质量等级或降级处理。道路运输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质。(责任单位:运管所)
14.支持鼓励举报违法驾驶行为。鼓励广大群众利用各种通讯方式举报营运车辆驾驶员不落实“五不两确保两公示”安全承诺、超速、酒驾、疲劳驾驶、接打手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每一起按规定奖励举报人。(责任单位:安全股)
15.开展危货运输资质全面清查。2016年10月3 1日前, 运管部门全面清查并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全面清查并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责任单位:运管所)
16.开展车辆状况、罐体资质检查。2016年9月30日前,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 6年第1号)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一律停业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公告注销。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是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从20l6年9月30日起,没有且无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证明的罐车,一律不予年审,并注销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运管所)
17.严格落实“四必查”制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销 售和储存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企业在发货或充装危险物品时,运管部门要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对不合格的一律终止运行。危货运输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运管所)
18、规范校车运行。
19、严惩违法行为。(1)对营运驾驶员从事客运、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无从业资格、无押运证运输危化品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责令运输企业解聘。(责任单位:运管所)
20、严格考核奖惩。对道路运输安全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将按相关规定问责,并纳入年度考核。
21、加大违法追究。对营运客货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从重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该类企业的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不合格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运管所)。
三、工作要求
一是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将责任和任务逐层落实。
二要紧盯“人、车、路”三个环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要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及时报送相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数据。
衡山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