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讲排场。
四、 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乱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等。
五、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证券、贵重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卡)。
六、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七、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借款、借车或让其为个人购买物品。
八、 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九、不准接受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质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经营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十、 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十一、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活动和传播淫秽物品。
十二、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
十三、严格惩处。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