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交通运输局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有关交通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界定执法权限、落实法定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权不明、责任不清、过错难究等问题,不断提高机关执法水平和质量。努力把机关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促进我县交通建设乃至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职权法定、责任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公开、监督有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执法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配套的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县范围开展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交通建设与管理,并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交通建设管理者给予行政奖励,维护国家、集体和交通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 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执法责任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水、陆交通工作的各项法律、条例、法规、办法,严格执法程序。
2、及时听取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汇报,对上诉状及各种来信来访,决定是否受理或作出相应处理。
3、严把执法各个环节,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4、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本局执法人员的回避和调离。
5、负责主持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处理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执法责任
1、分管港航,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法规、办法负有直接执法责任,确保县内港口,航运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全行业的安全生产。
2、分管公路的局领导,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法规、办法负有直接执法责任,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确保县乡公路安全,畅通。
3、分管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局领导,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例、法规、办法负有直接执法责任,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确保县内交通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分管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的局领导,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条例、法规、办法负有直接执法责任,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确保县内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股、室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责任
一、法规股职责
1、负责交通规范性文件预测及调研工作,向县人大、县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实施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承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审核、修改以本局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县法制办备案;负责本部文件的清理和汇编;
2、拟订行政执法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县交通系统各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纠正执法中的错误;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议;
3、负责交通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执法证件手续(年检);
4、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工作,审查复议决定制作并送达复议决定书;指导协调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5、负责报告法制工作信息和统计数字,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执法经验。
二、运管所执法责任
(一)客运方面
做好业户购置营运车辆的开业、歇业、停业的审查,颁发或换发经营许可证,在审查核发过程中要按程序办事,并做到廉洁奉公、及时公布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查处下列违章行为:
1、打击取缔无证、无牌和使用无效证、牌及仿制线路标志牌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2、站场外拉客、揽客,运输途中宰客、甩客、卖客、超载,不按规定线路,窜线、越线及异地经营的行为;
3、不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超范围类别的经营行为;
4、欺行霸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货运方面
搞好公路货运市场的行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欺行霸市和违章运输行为,保障货主的正当权益,并对下列违章行为进行执法查处:
1、以不正当手段控制、垄断、倒卖货源行为。
2、抬价压价、高出低进、欺行霸市的行为。
3、货损货差、盗卖货物、刁难敲诈货主的行为。
4、其它损害货主利益的行为:
(三)搬运装卸方面
加强搬运装卸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承运单位和个人乱扔、乱摔、野蛮装卸以及人为造成货物短少、损坏、变质的,除应赔偿损失外,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对下列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1、画地为牢,强装强卸、居问盘剥的行为;
2、野蛮装卸,不顾质量的行为;
3、任意抬价,滥收费用的行为;
4、偷盗勒索财物的行为。
(四)车辆维修方面
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禁止质次价高、坑害车主,并对下列违章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l、不按规定滥收费的行为;
2、越级修理,不顾修车质量的行为;
3、以次充好、以旧换新、坑蒙顾客的行为。
(五)运输服务方面
开展深入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生产及经济情况和旅客、货物流向情况。积极兴办停车场、站点、食宿服务设施,方便旅客,为货主运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条件,并对下列违章行为进行执法审查:
1、垄断、倒卖货源的行为;
2、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
3、无证经营的行为。
三、公路所执法责任
(一)公路建设方面
公路发展规划应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定额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对新建、改建的公路,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办理,并实行公开招标形式,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标准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公路养护方面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施、防护设施、绿化带以及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一切损失。
(三)路政管理方面
负责管理和保护县乡公路红线内两侧用地和公路设施,依法查处各种违章租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查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并对下列违章进行执法审查:
1、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深浅、设置栅屋、摊点、维修场及乱堆放垃圾、建筑材料等的,应责令其停工和拆除,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还应责令其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等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应责令其停工和复原,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还应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港航所执法责任
1.编制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制定港口章程。
2.负责在港口总体规划内的岸线使用和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3.负责在港口总体规划内从事港口经营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对未经批准又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辅助企业或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责令其停止营业。
6、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在限期内补办运输许可证、单船营业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应责令其停止营业,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7、对哄抬运价,超出现规定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8、对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或停业。
9、对超越经营范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相应的罚款。
10、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户,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
11、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模范遵守法纪、礼貌待人、秉公办事。
五、质监所执法责任
1、检查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人员资质资格及持证情况、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和运作情况等。
2、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随机质量抽查,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对非法分包、转包的原合同单位,有权处罚并勒令转包、非法分包单位退场。
4、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员,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辞退、调换。对无证监理或越级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清退。
5、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参建单位,有行政处理(罚)权。
6、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有权使用、调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报告,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相。
六、客运办执法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计划和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负责核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3、负责规范、检查、监督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
4、审核城市公交车营运线路,会同城建、规划、交警部门,划定公交、出租车停车站点设置工作。
5、负责对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和乘客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各种服务,处理乘客投诉和营运纠纷。
第四章 行为规范
依法行政,用语规范;着装整洁,礼貌待人;
持证上岗,热情服务;严格程序,公开公正;
钻研法律,熟悉业务;尽职守责,投身法制;
廉洁自律,便民高效;科学管理,依法治交。
第五章 执法程序
一、简易处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处罚执行简易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一)表明身份,告诉相对人自己是什么单位,叫什么名字,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说明理由。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什么法律规范的什么条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什么条文,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三)听取意见。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
(五)做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亦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立即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一般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以外,必须遵守一般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一)案件受理。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在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通过举报、投诉、移送、交办、专项审计等方式发现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确定承办人。案件受理后,应进行登记,并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三)初查。投诉、举报、移送、交办专项审计的案件,一般要进行初查核实;初查核实可进行现场检查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进行初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和调查情况都要记入笔录;
(四)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询问、检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和《勘验检查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情况。实物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五)拿出处理意见。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六)法制机构预审。在三日内完成,主要从事实、证据、程序、文书使用上审查,认为没问题的提交所在执法单位处理,认为有问题的退回、补办;
(七)送达。处罚决定书经领导签发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执行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实施,执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当事人过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批准立案的局长审批结案,并负责将案卷全部材料归纳装订入档;
(十)备案。对上级交办的案件、重大违法案件、涉外案件、经法院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移送案件等都要写出专题结案报告向有关部门备案,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要按规定向上一级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三、作出听证程序
(一)运用范围。对当事人依法作出: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对非法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程序要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要记入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执法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在听证的七日前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交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四、作出复议程序
行政相对人对本局管辖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复议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复议申请。相对人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口头或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按《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接待人员当场作好记录。
(二)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局法规股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五日内拿出“不予受理”的裁决意见,经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在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三)立案。对予以受理的案件,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呈请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立案。
(四)通知被申请人。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立案通知书》以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局法规股提交全部案件材料及答辩书一式三份。
(六)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被申请人对案件的主体资格及权限;
2、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3、处罚决定对申请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
4、处罚额度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6、法规股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做出决定。
(七)制作复议决定书(正件、副件),局法规股根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签发。
(八)送达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九)局法规股填写《行政结案审批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结案。
(十)案件装卷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单位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有关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二、违反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擅自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实行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八、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九、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行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大记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十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处理。
十三、交通行政部门的行政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县治交,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的治本之策;是交通行政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交通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全县交通事业,促进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掌握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力、义务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断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加强领导,健全运行机制。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不搞形式,局特成立交通系统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股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规股内,由局法规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和本县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的领导、协调、检查、考核、评议等工作,具体事务由其法制机构承办。
三、建立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执法责任制有效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个系统工程,要切实全面地贯彻,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来保障。为此,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应不断建立和完善一些切实可行又非常必要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承诺公示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五)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记分标准;
(六)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等;
通过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运行机制,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承诺制,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制约机制,认真落实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审理、法制机构审核、领导审批三分离制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加强系统执法的监督检查,严格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按照考核标准严格评议考核和奖惩,同时抓好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强化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为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新任务新形势下法制工作需要,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分发挥在行政执法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以法制机构为主体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包括:外部制约机制。一是执法公开,把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相对人享有的权力、处罚决定等,通过公示栏、执法文书等形式公开;二是公布举报、申诉电话;三是聘请行风监督员;四是实行回访、走访行政相对人制度。
五、加强法制培训。培训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提高每个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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