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衡山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 刘燕 电话:14789369450 填报日期:2021.4.25 | ||||||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 |
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交通部门 | 交警部门 | |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