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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工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发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推进产业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融合,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二)牵头拟订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工业经济、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三)负责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指导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五)负责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的申报、推荐,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六)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
(七)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工业经济运行;负责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拟订全县电力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电气化和电网改造、电价政策执行及全县用电调度工作。
(九)统筹推进经济科技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十)负责推动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相关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拟订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招商政策,做好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项目开工、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组织实施县科技重点项目,拟订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普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普计划;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
(十三)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资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推动科技和工业信息化资源共建共享,促进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与金融结合,建立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金融服务的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四)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对外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
(十五)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发展;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奖励、保密、技术评估、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等工作。
(十六)负责引进国外和国内的智力工作;负责全县智力引进与派出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管理智力引进经费;负责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衡山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衡山就业的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境)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协调管理全县引进外国文教、经济、科技专家工作和计划审定、项目实施;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对经济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教科文卫系统的外国专家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电、确认聘请外国专家审批件和《外国专家证》审核报批手续,发放《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来衡外国专家的宣传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安排;承办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衡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县科工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査、调査研究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材料起草、调研工作;负责县各项考核工作的资料汇编;负责局机关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机要、宣传、档案、史志、信息、安全、保密、值班、信访、接待、政务公开、重大事项及决定的督办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物资采购、车辆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组织实施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负责本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工教育培训和出国(境)人员资格初审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管理培训;负责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老干工作。
(二)经济运行监测股
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的日常调节,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负责编制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经济运行的近期调控目标、政策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对经济运行中涉及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城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协调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应急状态下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协助统计部门做好工业统计和指标考核工作;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交通、邮政、通信有关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物资、外贸货运的运输调度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参与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业内质量标准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并实施装备工业重大专项,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考核;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研究拟订全县工业招商政策,负责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承担对外产业合作与交流相关事务,推介主要工业项目。
(三)中小企业股
承担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与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运行;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政策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投入方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归口各类项目资料组织、审核、上报,办理财政扶持项目的资金拨付;负责中小企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负责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承担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起草财务工作方面的文件;负责局机关及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负责对系统内相关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产业政策与法规股
组织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综合性政策草案;负责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并指导其发展;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参与投资项目审核;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困难企业解困和困难职工帮扶;负责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企业维稳工作。
(五)技改与投资股
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和推进制造强县计划,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业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领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投资状況;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目录;协助做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全县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和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参与工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组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组织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申报;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推广;推进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协助治谈落户,协调项目开工、建设等工作;参与产业合作、产业转移和项目对接的汇总分析工作;承担县重大工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参与申报国家财政性物流补贴资金审定。
负责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六)安全生产指导股
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汏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监督、指导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报核准备案项目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工作。
(七)科技发展股
负责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各项年度计划;负责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登记、评审、申报、奖励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科技服务、科技攻关、项目论证的协调管理;指导、开展产学研活动和科技招商活动;负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示范,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和实施科技扶贫工作,负责实施年度科普计划、科技活动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县科技重点项目,组织科技重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金融结合、技术市场发展、国内外与区域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技术市场发展专项和国际区域技术合作计划;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推广、保密、技术市场、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工业、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负责组织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创新能力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省、市产学研发展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负责组织产学研创新联盟、产业群、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和产学研创新平合建设。
拟订工业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承接国、省、市工业和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县工业和科技重大专项;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申报和相关统计工作,科技新产品试制计划的上报和免税申报;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申报管理;推动工业领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园区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工作;指导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归口管理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
(八)信息产业股
承担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电子信息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子信息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电子信息通信、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项目;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高技术发展重大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项目;指导、协调软件和信息安全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服务体系建设;跟踪推进全县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推动软件服务外包等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电子信息通信、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分析汇总工作。
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和专项规划及其政策措施;编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工作;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部门专用网的建设和发展;牵头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担财政性投资重大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核工作;做好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級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指导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全县通信管理工作;承担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县科工信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股室负责人9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科工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一)衡山县中小企业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任务:负责负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县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社会服务;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二)电力执法大队。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大队长1名;工作任务: 1、对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检查;2、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调查取证;3、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4、制止电力违章违法行为,特定情况下对违章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紧急处置;5、参与协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6、电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衡山县科技情报站。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站长1名;工作任务:1、科技人才管理、科技信息站点建设等。负责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科技人才库、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服务工作。2、组织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负责各级产学研结合项目与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实施和验收工作;编制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组织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检查科学技术普及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科技招商活动,协调、组织与国际、国内各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3、负责全县智力引进、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衡山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衡山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来衡外国专家的宣传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安排;承办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衡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