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山政发〔2015〕15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59月16日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

  施  意  见

                         

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衡山县“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衡山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进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撑点。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小微企业、个体户等经济实体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经济发展的主线,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法人、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小升规”),进一步拓宽县域非公经济发展空间,夯实实体经济,努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体对象

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及经营状况,由县统计、财政、发改、人社、经信、科技、商务、住建、农业、林业、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推荐确定“个转企”和“小升规”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小升规”培育后备库。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重点

1.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主要有: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经销及经纪,汽车品牌销售,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林牧渔业,兽药生产经营,农业生产经营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工业、批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商场贸易、批发零售、娱乐场所、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场所等方面,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转企,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要鼓励转企。

3.经国税部门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4.拥有商标、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变大的个体工商户。

5.其他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具备一定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小升规”企业的重点

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与之相对的,则简称“四下”企业)的对象:具有一定规模、成长性较好、已达到“四上”企业条件的。

1.占地较多、厂房面积较大的“四下”企业。

2.用电量较大,与其实际申报生产经营数据不符的“四下”企业。

3.已有一定产业规模,用工较多,效益较好的“四下”企业。

4.租用厂房、成长性好、具有科技含量的“四下”企业。

5.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四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四下”企业,以及各类新创办的属于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四下”企业。

三、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请转型升级、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审核登记表,新开业申请书(限新开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审批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基础资料。相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商品购销存表、住宿和餐饮营业情况表、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开工现场照片等。

(二)申报标准

工业类:申报时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已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贸易类:申报时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限额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业200万元,餐饮业200万元。

重点服务业类:申报重点服务业,其单位机构类型属于企业法人(包括个人独资、合伙经营)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法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律师事务所法人,且申报时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本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类:辖区内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法人、经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可申报,但行业代码只能为7010。

四、职责分工

建立以县政府办牵头,县经信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局、统计局、农业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会议协调机制,每月研究调度一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每年年初预测年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优惠政策财政支持及相关工作经费,报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一)县经信局牵头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指导和培育工作。二是督促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完成申报资料,及时申报入库。达到规模标准的工商户引导其转证申报入库。三是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做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运行监测工作,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资质以内建筑业、房地产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加大培育和扶持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的力度。二是对进驻我县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及时备案,督促其尽快注册登记,纳入统计范围。三是督促企业备齐各类材料,及时申报入库。四是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加大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力度,保持建筑房产业稳步发展。

(三)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加强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二是督促达到限上标准的企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及时申报入库。对个体户达到限上企业标准的要引导其变更为法人单位后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三是做好限上企业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

(四)县农业局牵头负责规模以上农业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职责:一是做好规模以上农业企业的指导和培育工作。二是督促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完成申报资料,及时申报入库。达到规模标准的工商户引导其转证申报入库。三是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做好规模以上农业生产运行监测工作,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县发改局牵头负责限额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主要职责:一是牵头做好限额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培育工作。二是对达到限额以上其他服务业标准的要引导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范围,个体户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要引导其变更为法人单位后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三是做好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监测工作,保持服务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

六)县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四上”企业入库的业务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四上”企业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准确上报统计数据。二是规范统计工作行为。对上规模而拒报、瞒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统计企业相关资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三是根据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部门提供的情况,收集整理有关企业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纳入统计报表范围。

(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简化工作程序,做好新证办理和年检工作。二是每月5日前,将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及变更情况报县统计局。三是督促规模较大的个体户改注为企业,严格控制企业法人转为工商个体户。四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四上”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每月10日前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统计局。五是做好企业注册登记,对能够达到“四上”标准的,注册时要求其注册为企业。

(八)各乡镇主要职责:一是摸清辖区内较大规模的工业、商业、建筑房产业、服务业企业,形成底册。二是重点扶持现阶段未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较大规模的经济实体,指导其办全证照,符合申报条件后及时向上申报。

(九)配合单位及职责

1.县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县经信局做好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指导和培育工作。

2.县国税局、地税局:一是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书。二是注重财源培植,单纯统计数据不作为征税依据。三是负责对年工业产品纳税额(国税、地税合计额)50万元以上、批发纳税额10万元以上、零售纳税额5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及其他服务业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清理工作,每月15日前报县统计局。

3.县财政局: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相关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工作需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县统计局及相关牵头部门对年内“四上”企业培育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4.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四上”企业培育工作跟踪督查,考核评定。

五、优惠政策

“个转企”、“小升规”过程中,部门要主动作为,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发展,不得设阻,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涉及到证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税务)转换过程中的费用由县财政统一结算,不得增加企业任何负担。

(一)税费征收方面

1主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不增加企业原来的税收负担。

2.转型过程中,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3.支持个体户转为规模的企业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4.个体户转企业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财税2015〕99号文件落实其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支持方面

1.个体户转企业后,对符合《湖南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奖励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2.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合计)为基数,对新增实缴税金县级所得部分给予优惠,优惠期为3年,其中第1年给予100%的奖励,第2年给予50%的奖励,第3年给予30%的奖励。具体实施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现行体制承担。

3.安排县科技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及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等财政扶持资金时,要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适度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4.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企业尤其是新上规模的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三)金融扶持方面

1.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尤其要向个体户转为企业、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意见,根据已转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努力实现全年已转(升)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2.对已转(升)企业,要优先纳入金融业统一的征信系统管理,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优先推动使用符合企业特点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如推动使用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应收帐款质押、动产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创新型信贷产品,推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等创新型融资工具。

3.优先做好对已转(升)企业帐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和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支付性质的垫款等基础型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扩大对转(升)企业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

4.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5.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6.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对个体户转为企业、小微企业规模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四)便捷准入方面

1.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允许拟转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确保其非工业产权类特殊知识产权得到延续和保护。个体户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县国税、地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即办件”核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县卫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即办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县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按“即办件”办理相关证件;县消防、文化、环保、安监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2.各行政审批窗口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个体户转企业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体户转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公共服务

1.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服务功能,培育、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

2.开展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培训。县财政要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经费,为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标准计量基础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等培训。

3.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培训服务。县工商联、经信局等单位要优先为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辅导和培训服务。

    4.实行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优惠。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5.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县政府办牵头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6.开展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服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的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7.个体户转企业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8.对成功转型升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提供用电、用地、用工、融资等服务,优先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对成功转型升级的“四上”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录,政府采购和项目采购优先选用其产品和服务。

(六)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县政府办、法制办要牵头组织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公共管理和政务服务的同时,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

2. 县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册,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管。同时有计划、有目标地推进对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工作。对转型后的企业争取在一定期限内税收级次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积极创造个体大户与私营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其他事项

1对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的,不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对于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正涉嫌刑事犯罪的个体工商户或有其他不适宜转型升级情况的,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再转型升级。

3.对执意不愿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相关单位要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增“四上”企业任务及时完成。成立衡山县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全面小康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分管督查工作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切实加强对“个转企”、“小升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全力支持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形成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落实好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促考核。新增“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对工作进度迟缓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县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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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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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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