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林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县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2.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3.加强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4.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等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木本花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木竹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的前期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并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和县批准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审批。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县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县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和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协助林权纠纷调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和协调森林保险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林业外事、宣传、信息、保密、信访和局院内安全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      

负责拟订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承办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林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及全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局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监督、核算和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造林股(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县油茶管理办公室)      

负责承担拟订全县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全县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林木花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以及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指导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油茶及其它经济林的培育和开发利用。          

(五)资源林政股      

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木竹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及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县木材检查站建设的管理和指导;承担全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承担林地管理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和县批准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审批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      

负责拟订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国土绿化等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法制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论证及上报备案;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组织重大林业行政案件听证会相关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承办山林权属纠纷,承担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7名。    

原定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可食林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县林业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