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林业局简介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衡山县油茶产业发展局牌子。由衡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负责人:曹海龙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人民西路639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5812044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织人事股(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股)、计划财务股、造林绿化股(县退耕还林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股、政策法规和改革发展股、行政审批服务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森林防火预防股
局所属事业单位:
副科级单位:衡山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加挂衡山县沙泉木材检查站牌子)、衡山县油茶产业事务中心、衡山县自然保护地服务中心。
股级单位:衡山县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衡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衡山县林木种苗服务站、衡山县林产工业服务站、衡山县绿化中心、衡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草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管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木本花卉工作,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报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木竹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并对依法应由国家、省、市和县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审批。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县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县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县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负责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协助林权纠纷调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和协调森林保险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县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承担全县林业违法案件(行政)的查处工作,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管理县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申报全县林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战略,组织拟订全县油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管理办法及任务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油茶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负责油茶产业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出台油茶产业扶贫实施方案,引导广大贫困户积极参与油茶产业建设,通过获取劳动服务报酬、油茶资产收益等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十四)负责自然保护地辖区内植树造林、林相改造、植被保护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自然保护地辖区内的自然资源、风景资源、森林资源、历史遗迹实行管理和保护。负责在自然保护地辖区内履行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综治四部门所涉及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负责自然保护地辖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石刻的保护。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