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林业局办理一起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衡山县林业局办理一起涉林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案

 

近日,衡山县何某、丁某非法狩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磋商会议成功召开并签署了赔偿协议,这是全县今年办理的第一起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1月,县林业局收到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衡山县江东乡龙桥村村民何某、丁某于去年10月,携带气枪、自行驾车至贯塘乡五星村路段,非法狩猎2只斑鸠。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造成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21〕24号)等规定,何某、丁某应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衡山县林业局依法向其送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意见书》。

3月21,县林业局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会议。会上,办案人员介绍了案件详情、赔偿依据、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县林业局出示了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赔偿义务人陈述了相关意见。通过两个小时的磋商,就该案生态损害事实、程度、赔偿责任及承担方式等焦点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并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下一步,衡山县林业局将进一步强化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有效运用,加大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查办力度,不断总结经验方法,加强沟通协调,积极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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