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于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机关摸排核查

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恶线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对日常执法管理摸排发现以及群众举报、部门通报等渠道接收的涉黑涉恶线索,依法开展调查、核查的活动。

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现及时、核查准确、件件有结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国保、经侦、刑侦、治安、网技、督察、法制、信访、监管、情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牵头组织核查。

第四条 对重大敏感的涉黑涉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开展核查,确保取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五条 线索摸排核查应坚持:属地为主、条线支持、依靠群众、公密结合、全警参与、突出重点、准确核查、滚动排查的原则。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过程中,严格把握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与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六条 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透露案情和举报内容;严禁隐瞒、漏报、瞒报举报线索;严格台账录入管理,确保线索登记不少、不漏。

第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加强对举报人、证人、受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保护,严禁因泄露相关人员信息使其遭到打击报复。

 

第二章 线索摸排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摸排发现涉黑涉恶线索,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承担摸排本地涉黑涉恶线索的任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指导和支持。

派出所承担本辖区内涉黑涉恶线索日常摸排、及时发现和主动报告的责任,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重点人员负有管控责任,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掌握涉黑涉恶人员。

1.对本辖区内相同区域、场所、地点发生3人结伙通过同类手段实施3次以上的涉黑涉恶类警情,6个月内未能摸排、研判、串并发现的,负有摸排不到位、发现不及时的责任;

2.对本辖区内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和群众多次举报反映的涉黑涉恶重点人员在6个月内实施3次以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未能掌握、发现的,负有失控漏管的责任;

3.对群众举报不受理、部门通报不重视,未能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负有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条 线索摸排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占地、非法垄断、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在城市、城郊、居民社区、乡村、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8.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第十一条  线索摸排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全面、规范、高效开展。

1.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派出所摸排涉黑涉恶线索滚动排查制度”,对派出所管辖区域内的娱乐场所、建筑行业、仓储物流、采砂采矿、批发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领域开展常态化滚动摸排,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2.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黑涉恶警情分析研判制度”,对本辖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追债讨债、聚众滋扰等秩序类个案和3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刑事、治安警情以及“黄赌毒”警情,开展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3.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黑涉恶村‘两委’成员预警研判制度”,及时从本地日常警情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村“两委”成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研判,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4.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涉黑涉恶高危人员数据库”,对本地涉黑涉恶前科劣迹人员、结伙犯罪人员和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实行动态管控,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5.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治安耳目、刑事特情、阵地控制等传统手段的作用,在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中物建特情、耳目,建立工作据点,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6.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网站,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鼓励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并通过媒体报道、网络舆情等渠道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7.各级公安机关对同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税务、工商、旅游、金融等部门通报的欺行霸市、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高利放贷等情况,组织开展专业研判,并建立联动机制,从中发现涉黑涉恶线索。

 

 

第三章 线索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全面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情况,以及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各类涉黑涉恶线索全部录入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平台(下称扫黑除恶工作平台),登记线索来源、具体内容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各地公安派出所发现的本地辖区内的涉黑涉恶线索,由发现地派出所录入信息平台;其他部门和警种根据多种渠道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由发现地本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对收到的各类线索情况进行“一线一档”台账管理,筛查甄别、分类处理。

(一)对反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情况的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核查。

(二)对反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情况,同时涉及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通报同级纪委监委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同时涉及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部门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问题的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部门,同步开展调查,并商请反馈核查结果。

对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无直接关联,仅举报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腐败问题的线索,涉及公安机关民警的,通报同级纪委监委派驻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核查;涉及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党政部门公职人员的,移交同级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并商请反馈是否有涉黑涉恶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的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线索,应当逐级上报省厅扫黑办。

(三)对反映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的各类线索,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涉嫌黑恶势力直接参与的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阻止施工、煽动闹事等涉黑涉恶线索,由公安机关开展核查。

2.对涉嫌雇佣黑恶势力或者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暴力拆迀,或者有组织地雇佣邀约他人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以及具有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个案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同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3.对不涉及黑恶违法犯罪情况,因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造成的群众诉求不能解决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做好维稳工作。

此类线索涉及公职人员腐败问题的按照第二项规定处理。

(四)对反映涉法涉诉、群众上访的各类线索,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群众反映命案死因不明、积案长期未破、涉案人员在逃、执法办案不公等情况的线索,通报办案地公安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工作情况,并做好息访息诉工作。

2.对经济类、民事类诉讼判决不服的群众举报线索,移交涉及地法院处理。

3.对群众举报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以及反映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不履职,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材料逻辑混乱、表述不清,具有明显精神病嫌疑可能引起肇事肇祸现实危害的线索,通报涉及地公安机关做好稳控工作。

(六)对举报事项不明确、无核查价值的线索,在扫黑除恶工作平台简要登记后予以销毁。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情况的线索,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后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录入扫黑除恶信息平台备查。

 

第四章 线索核查

 

第十五条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实行“三长负责制”: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核查工作。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本地摸排线索和上级公安机关转发线索,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本地摸排的重大线索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交办的线索,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核查本地摸排的特别重大线索和公安部指定交办的线索。

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工作在刑专系统扫黑除恶工作平台“涉黑涉恶线索核查”模块中进行,应固定专人负责线索的采集、录入、流转、上报及研判分析。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涉黑涉恶线索的涉案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行业、领域、场所等情况,可以分等级处理。

省厅扫黑办对涉黑涉恶线索分等级处理标准如下:

(一)对以下涉黑涉恶线索列为督办级别。

1.中央领导,部、省领导和厅领导批示的线索;

2.公安部下发督办、转办线索;

3.涉及威胁政治安全以及严重侵蚀基层政权的线索;

4.涉及科级以上(含科级)公职人员及公安机关民警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的线索;

5.涉及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活动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线索;

6.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涉及案件多、人员多,团伙特征明显,涉及命案、枪案等违法犯罪手段恶劣的线索;

7.社会关注度较高,引发媒体炒作的重要线索。

对省厅扫黑办的督办线索,由市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阅批,分管领导跟踪督办,刑侦部门负责人部署核查,视情采取提级核查、交叉核查、集中核查等措施,未取得省厅扫黑办批准,不得下交属地公安机关核查,30日内上报核查进展,60日内上报核查结论。对线索情况复杂60日内无法办结需要侦查经营的,经报省厅扫黑办批准,可以延期办结,每30日报一次核查进展情况。

(二)对以下涉黑涉恶线索列为转办级别。

1.涉及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或充当“保护伞”的涉黑涉恶线索;

2.涉及侵蚀基层政权的线索;

3.涉及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活动的线索;

4.在其他行业、领域涉及案件、人员不多,团伙特征不明显,违法犯罪手段暴力性不强的线索。

对省厅扫黑办的转办线索,由市州公安机关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分管领导阅批,刑侦部门负责人跟踪督办,刑侦部门分管扫黑除恶工作负责人部署核查。省公安厅转办线索自下发之日起60日内上报核查进展,90日内上报核查结论,每30日报一次核查进展情况。

(三)对以下线索列为通报级别。

举报事项笼统,缺少明确的案件线索,没有具体受害人,涉及刑事个案、刑侦信访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线索,由市州公安机关扫黑办视情部署涉及地公安机关核查,或者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线索核查工作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并注重实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打击处理;对涉嫌重大黑恶犯罪的,应强化侦查经营,适时打击;其他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核查工作情况应视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渎职、腐败、“保护伞”问题的,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并报告省厅扫黑办。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实时了解案情,对渎职、腐败、“保护伞”进行同步调查处理,核查主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各市州公安机关可以参照省厅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等级处理标准制定本级标准。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回访约谈、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现场勘查、技术侦控、边境管控、立案侦查等措施开展线索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核查地公安机关应着重从线索反映的人员、案(事)件、场所等方面逐项核查。

(一)对被举报的人员,应当重点查清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正当职业和合法收入;是否经常聚集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是否经常插手各种纠纷等;

(二)对被举报的案(事)件,应重点查清案(事)件是否客观存在;案(事)件与被举报人是否具有关联性;案(事)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巳被依法处理等;

(三)对被举报的行业场所,应重点查清该场所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保护;是否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等。

第十九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的跟踪、督办和指导,确保线索核查质量和效率。

(一)定期通报。省厅扫黑办每月向全省通报线索核查办理情况,并报告省厅领导和省扫黑办。

(二)逾期催办。对省厅下发的线索逾期未报核查进展和核查结论的,省厅扫黑办将向市州公安机关扫黑办下发催办通知,并抄送省厅主要领导及市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三)实地督导。对举报线索较多,核查进展缓慢,反馈不及时,核查不深入的地方,上级公安机关派工作组实地督导,召开线索核查现场办公会,落实核查责任,推动核查进展。

(四)暗访调查。对群众反复举报,社会治安状况差,群众安全感指数低,“套路贷”、“软暴力”、黄赌毒等警情多发的地方,要组织警力进行暗访调查。

(五)异地核查。对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重点线索,久拖不查、久查不结,敷衍应付,核查结论疑点重重,或者有明显干扰阻力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提级管辖,异地用警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核查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每条涉黑涉恶举报线索作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具有其他犯罪嫌疑”或“无犯罪嫌疑”的结论,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一)认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的,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专案侦查;

(二)认为“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专案侦查;

(三)对“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四)对“无犯罪嫌疑”的,应当由核查部门对此结论进行集体研究,形成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核查结论,上级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查的,可以责成原核查单位复查或由上级公安机关组织重新核查。

对下级公安机关核查做出“无犯罪嫌疑”结论后,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核查结论错误或又反复接到同一举报线索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启动“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组织核查。对因失职渎职或者不作为导致原核查结论错误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办结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核查地公安机关对涉黑涉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结:

(一)举报事项全部逐条核查,举报的案(事)件起因、经过、结果全部查清,对是否存在黑恶犯罪作出核查结论;重大案(事)件已经依法处理,对存在的矛盾纠纷已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化解,消除社会隐患;

(二)核查结论为“具有涉黑犯罪嫌疑”、“具有涉恶犯罪嫌疑”的,涉及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核查结论为“具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案件已经依法处理;核查结论为“无犯罪嫌疑”的,调查工作全面细致,排除犯罪嫌疑的依据充分可靠;

(三)对久侦未破的积案、久抓未获的逃犯,已采取相应工作措施;对客观原因造成的积案未破获、逃犯未抓获,已做好反馈回访、息访息诉工作;

(四)举报线索核查工作情况、涉黑涉恶案件事实、涉案人员处理以及对举报人、当事人的回访等情况全部录入扫黑除恶信息平台;

(五)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线索,已经移交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要求,提请做好维稳工作的建议;

(六)对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核查地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和线索申请办结前应当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回访反馈,听取举报人、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反馈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对举报人、当事人反映核查工作存在漏案、漏人、漏事等情况的,应当补充调查。

省厅扫黑办将对各地申请办结线索的回访反馈情况进行抽查,没有进行回访反馈或者举报人、当事人对核查结论不服有严重质疑的,将不予办结。

市州公安机关扫黑办上报的公安部扫黑办督办、转办线索核查报告,省厅扫黑办经审核认定符合办结标准的,上报公安部扫黑办审核;公安部扫黑办审核办结后,省厅扫黑办予以通知;不予认定办结的,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开展核查工作。

线索办结后,核查主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建立完善线索核查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对本地线索核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涉黑涉恶线索办结认定实行分级审核制,县、市、省级公安机关发现、接收的线索,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办结。公安部督办、转办的线索,由公安部审核批准办结。对核查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结的线索,上级公安机关应逐级审核,将核查报告通过扫黑除恶工作平台呈报下发线索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工作责任人和主办人情况;

(二)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情况;

(三)线索核查工作情况;

(四)核查结论;

(五)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回访反馈的情况及实名举报人对核查结论的意见;

(六)核查结论由核查地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分管刑侦工作领导和刑侦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

(七)必要时附相关法律文书、案件卷宗和调查取证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收到下级公安机关报送的申请办结材料后,要对照案件审核办结标准,逐条审核线索核查情况。对不符合办结条件的,及时向线索核查地公安机关反馈补充调查提纲,继续核查。

第二十七条  通过线索核查工作打掉重大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后,省厅扫黑办和市州公安机关扫黑办视情组织开展倒查工作,深入查找在线索摸排、分析研判、重点管控、社会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治理防范。

通过线索倒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辖区内的涉黑涉恶人员,应掌握未掌握,或群众多次反映视而不见,也不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的;

2.对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故意降低严重程度,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降格处理、通风报信的;

3.本辖区内的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打不掉也不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被上级公安机关提级管辖或者异地用警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打掉的。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主办单位应及时回访反馈举报人。对因未及时反馈导致再次举报的,将进行责任倒查。对于接到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通报仍恶意进行不实举报,或因侦查工作需要,未能及时通报举报人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法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会商机制,实现涉及“保护伞”、基层组织问题线索与涉黑涉恶线索同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推行有奖举报措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

对经核查举报属实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按照《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线索核查工作组织有力、效果明显,实现件件有结果、群众满意目标的单位和民警,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线索核查工作纳入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绩效考核,作为全省综治工作考评依据之一。

因线索核查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上级扫黑办在绩效考核中扣分的,省厅扫黑办对相关州、市局予以相应扣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暂

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公安厅明传发电

 

发电单位: 湖南省公安厅扫黑办            签批盖章:李介德          

等级  特急     湘公刑明电〔2019146      页数1  

抄送: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省厅扫黑办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恶线索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县一级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公安厅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220

抄送: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发电时间2019220   联系电话:0731-845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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