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还县财政拆借的植被恢复费以发展衡山林业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一、协调解决前段2个遗留问题

(一)请求归还财政借用的植被恢复费113.94万元。2008年-2010年,县财政先后从植被恢复费中借用113.94万元。其中,在2009年12月,从植被恢复费中借101.44万元,用于县经济开发区10家企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从2008年-2010年,另借用植被恢复费拨付到其它单位共计12.5万元。按政策规定,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加之我县生态建设任务繁重,请求县财政归还借用的113.94万元。

(二)请求返回我局征收的武广高铁植被恢复费85.8万元。20087月,武广高铁红线外临时用地缴纳植被恢复费230万元,其中有85.8万元由我局开具票据交非税局,到目前为止,但资金至今未返回

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

我局负责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到目前为止,今年我局两项基金收入共217.86万元,其中,由省林业厅执收我县工程项目的植被恢复费通过省非税局返回我县52万元,由我局实际征收两项基金共计165.86万元(育林基金103.85万元,植被恢复费62.01万元)。今年,县财政将59万元非税收入列入我局年初部门预算,从非税收入直接划转59万元充抵我局预算,并对包含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在内的所有收入按40%进行调控。我局认为财政对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进行调控是不妥当的,此两项政府性基金除按规定上解外,应全额返回我局,其理由如下:

一、全额返回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同一般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其管理各级有明确规定。对育林基金管理,《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41号)第十一条规定:“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植被恢复费管理,《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 10号)第二条规定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和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封山育林、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中有关业务开支,不得截留、平调和挪作它用。”由此可见,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具有独特性,县财政进行调控违背相关政策规定。

二、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均有省级分成,县财政再行调控,等于双重调控,将严重挫伤部门征收积极性。我局所执收的育林基金中,成片采伐林木所征收的育林基金不足20%,相当一部分为零星育林基金,还包括罚没物的变价处理款,其执收成本达到40%。除省级上解的20%,县财政再调控40%,加上40%执收成本,林业主管部门所剩无几。同样,直接上交到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在省分成40%后,财政对返回的60%再调控40%,实际返回林业部门仅余总额36%,只能满足执收成本。如按40%进行调控,部分情况下林业部门不收两项基金将好于执收。此外,59万元收入全额充抵财政部门预算缺口,可以说林业部门还需要贴补征收成本。

三、调控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将严重制约林业事业发展。近年来,财政预算对森林防火预算经费仅6万元/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技术推广等方面根本未安排预算,当前,林业局机关全额拨款编制人员除工资外几乎无预算,乡镇林业站全额拨款人员工资尚有缺口,全局还有36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无财政拨款,这些经费历年来主要依靠育林基金和植被恢复费收入来弥补。如继续采取调控措施,将制约林业事业的发展,林业局无法正常运转。

四、周边县市区财政均没有对两项基金进行调控。据了解,周边县市区的两项基金均足额、及时返回林业部门。衡东县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均在我县2倍以上,对两项基金只调控10%,年底又通过领导批示予以全额返还;南岳区在充分保障林业部门各项经费的前提下,对两项基金全额返还;衡阳县财政财政两项基金全额返还,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综上所述,将两项政府性基金全额返回我局,事关林业事业发展,事关林业部门生死存亡,年底财政决策临近,请求尽快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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