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制度
一、值班
(一)时间:防火期内,全天24小时值班(防火期含省定森林防火期、法定假日、高火险期)。
(二)地点:防火办(森林派出所办公室)。
(三)值班电话:5812121。
(四)日常值班:由森林派出所每天安排一人值班,负责防火日常工作,上传下达。接到火情报告及时登记查询起火时间、地点和原因、面积和损失,失火嫌疑人,并记录参与扑火、值班的人员以及火灾处理情况,造好各项报表及补贴。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得离开岗位或委托本单位非在岗人员值班,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到手机上。如不遵守值班规定,造成上传下达不及时,情况记录不清,发现一次扣款30元,市里抽查缺岗的,扣除值班人员补助100元,扣除所长补助5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扑火
107国道沿线、紫金山森林公园、毛泽建烈士墓和县城周围出现森林火警火灾,由主管副局长调度直接奔赴火场指挥扑救。其他森林火警火灾需要调动局应急分队扑救的,由主管副局长报经局长统一调度。需要调度县内其他应急分队参与扑火的,由局长报主管副县长统一调度。
一旦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所在乡镇的林业工作站全体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应急分队队员的手机、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随喊随到,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无条件听从指挥,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林业站工作人员、应急分队队员在防火期内无法通知或接通知后无故缺席或不服从调度、不参与扑救火灾的,每次罚款80元,累计3次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三、补贴
日常值班:按每人10元/天的标准进行补助。
扑火人员:按40元/次/人,超过夜晚12点的按80元/次/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森林火灾鉴定由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按每份鉴定材料100元/2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到站,费用由局承担。
防火期内,林业局领导成员和森林防火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县纪委批准的标准补贴通讯费。
四、装备
由林业局机关、森林派出所45周岁以下男性在职干部职工组成30人左右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队员每人配发迷彩服装(含鞋帽)一套、手电筒一支、弯刀一把,丢失由个人负责。
五、其他
(一)扑火车辆安排:由林业局负责,森林派出所森林防火用车由林业局负责油费补贴。
(二)经费来源:各项经费从森林防火预算经费中开支。
六、对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因失职而造成森林损失巨大和火灾事故的,一律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衡山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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