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林业局政务类许可事项


衡山县林业局政务类许可事项


衡山县林业局政务类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审批条件法律依据收费说明收费依据办理单位地点受理时间联系电话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受理-审核-办结《迁移古树名木审批表》、该古树名木照片(含周边环境)、
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报告、迁移和保护方案、身份证
1、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的;
2、制定了可行的迁移方案和保护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
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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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受理-审核-办结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复印件;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5.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6.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7.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8.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9.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10.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
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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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受理-审核-办结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使用林地申请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需要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森林防火条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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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受理-审核-办结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单位需提交包括详细说明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 、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内容的文件 、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内容的文件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采伐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提交由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文件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文件 1.林木申请者执有林权林权证明; 2.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5.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地的林木。《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9号)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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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受理-办结1.植物检疫报检单;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合法;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
申报材料:
1、提交《植物检疫报检单》、《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或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书》;
2、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检疫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
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抽检样品。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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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审批受理-审核-办结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信息登记表;3.使用林地申请表;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6.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7.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9.拟使用林权证书、林地权属证明;10.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11.恢复被使用林地的生产条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占用征收林地条件,申请材料完备真实,并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收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事项只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衡山县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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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信息登记表;3.使用林地申请表;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5.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6.使用林地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单位法人的身份证明;7.用地红线图,土地分类表;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1.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2. 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3. 林地被征占用后不会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收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1、2款规定征收标准3倍征收。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事项只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衡山县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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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受理-审核-办结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文字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分类汇总表、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使用林地公示材料、设计条件通知书(选址意见书)、国土红线图(包括电子版)申请报告、立项批复、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公示材料、审查意见、查验表,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标代表统一要素
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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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受理-审核-审批-办结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申请表 、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方案材料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申请活动区域地形图、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其在所属森林或林地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材料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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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园设立许可受理-审核-办结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的基础和人员资质证明 、设立植物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植物园申请报告《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六条  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六条 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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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受理-审核-办结湖南省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定点及初步设计方案审核书、项目定点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3号 1994年1月20日)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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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受理-审核-办结具有关于场地、种源来源、资金和技术条件方面的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包括繁殖品种、目的、用途、场地自然环境、场地建设情况、技术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程序合法; 具有驯养繁殖动物的技术人员、兽医;  场地建设必须符合动物的生存条件,兽类驯养繁殖符合陆生野生动物—兽类人工养殖技术规程要求; 驯养繁殖的动物规模必须达到该物种必需的种群数;  驯养繁殖的动物种源来源明确、合法、血缘关系清楚;申请单位或个人具有驯养繁殖场次、疫病防治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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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采许可受理-审核-办结现场照片、村民代表同意采集书及签名、公示表照片、申请书因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文化交流、教学、展览等特殊情况确需猎采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猎采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经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采集证;需要猎采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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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产用火许可受理-审核-办结森林生产用火许可审批申请表、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申请活动区域地形图、防火安全措施相关证明材料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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