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将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3.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民政局,更名为县老年人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县民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贯彻执行国家救灾减灾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助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拟订县本级行政区划规划、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村及其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社区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其驻地迁移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边界争议与纠纷;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工作;拟订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县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协调跨乡(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二)指导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负责老区经济开发项目审核申报;监督扶持革命老区项目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督促扶持项目的实施;承办县老区经济开发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起草老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编制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县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制订全县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负责机关房产、基建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考察管理和呈报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基层政权股

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方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三)优抚股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优抚工作法规、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亡)抚恤管理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和烈士传编纂工作;负责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创建双拥模范县及相关推荐工作,负责与驻军单位的联系;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灾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救灾减灾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承办中央和省、市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县性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规划财务股

负责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统计工作。

(六)社会事务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报批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协同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信访、接待、政务公开,起草地方性民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室负责人8名。

原定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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