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山民201935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扶贫开发办公室: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9]18号文件精神,报县政府研究同意,我县从2019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从2019年7月1日起,我县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00元/月,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40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变,救助水平提高。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3840元/年的基础上保持不变,从2019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97元。

三、城镇特困供养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2019年7月1 日起,城镇特困供养标准提高到7800元/年。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是县委县政府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助力打赢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对象调查摸底工作,及时将变动名单上报县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县民政救助服务中心和扶贫部门要做好兜底对象认定工作,并及时提供发放名单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对象收入核查工作,于9月底前将提标资金发放到位。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接,共同做好资金测算。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提标所需资金,落实兜底保障责任,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严格监督管理。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要及时推进和督促提标任务落实。要充分运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和“互联网+监督”信息系统加强资金监管。同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与扶贫数据管理平台、财务统计台账的对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统一。

 

 

         衡山县民政局       衡山县财政局       衡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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