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政策摘要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符合规定。
现在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是650元/月、42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
二、城乡低保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劳动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登记备案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建立救助档案,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低收入家庭“单人保”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特大疾病人员。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投诉举报电话:衡山县城乡社会救助中心
0734—5828815
特困供养政策摘要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病患者。
(五)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二、申请和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后,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二) 乡镇人民政府在提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依法依规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审核确认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四、救助供养标准
我县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6552元/人·年,城镇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1014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为10140元/人·年.
五、供养形式
1、分散供养;
2、集中供养: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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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摘要
一、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遭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 城乡低保对象;
2. 特困供养人员;
3. 孤儿和实事无人抚养儿童;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5. 困难残疾人;
6.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7.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一年内申请对象(家庭)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含“一事一议”方式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6倍当地当月低保标准,
三、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
⑴ 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
(2)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3)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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