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2019年度和2020年度检查,涉嫌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下列社会组织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机关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衡山县民政局)
联系人:周艳红
联系电话:0734-5811403
附件: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一: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5家)
衡山县店门镇伯务幼儿园
衡山县小太阳双语艺术幼稚园
衡山县长江镇群英幼稚园
衡山县宏源婚介所
衡山县楠轩书院
附件二:
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民罚先告字〔2022〕26号
衡山县店门镇伯务幼儿园:
由本局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会(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宏灿 联系电话:13973457151
联系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民政局205办公室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3月31日
抄送:衡山县教育局
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民罚先告字〔2022〕28号
衡山县小太阳双语艺术幼稚园:
由本局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会(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宏灿 联系电话:13973457151
联系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民政局205办公室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 3月 31日
抄送:衡山县教育局
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民罚先告字〔2022〕36号
衡山县长江镇群英幼稚园:
由本局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会(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宏灿联系电话:13973457151
联系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民政局205办公室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 3月 31日
抄送:衡山县教育局
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民罚先告字〔2022〕37号
衡山县宏源婚介所:
由本局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会(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宏灿 联系电话:13973457151
联系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民政局205办公室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 3月 31日
抄送:
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山民罚先告字〔2022〕20号
衡山县楠轩书院:
由本局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和《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会(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邓宏灿 联系电话:13973457151
联系地址:衡山县金龙南路419号民政局205办公室
衡山县民政局
2022年 3月 31日
抄送:衡山县教育局
文件下载:衡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