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股室、敬老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基本生活费开支范围标准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为特困人员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照料护理费、基本医疗服务费、丧葬费等按相应的专项规定执行。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年度城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2024年度标准为910元/人/月(标准根据当年度城低保标准同步动态调整)。该项经费分为伙食费、服装鞋帽费、零用钱、生活用品、水电费和其他支出六类,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1.伙食费用支出。按基本生活费的62.6%计用,标准为每570/人。用于米面油、肉禽蛋、蔬果、调料等食材采购。中晚餐按不低于一荤两素一汤的标准、每周按不少于三次水果供给。

2.零用钱支出。按基本生活费的11%计发,发放标准为100/人/月,按月发放到人。对其中失能失智特困人员的零用钱,要落实专人帮助按需使用,并完整保存支出票据且有见证人。

3.服装鞋帽购置等生活用品费用支出。按基本生活费的9.9%计用,全年 1080/人,年配发夏装二套春秋装一套、冬装一套、保暖内衣一套、棉鞋一双、布鞋一双、冬袜两双、春秋袜两双次年开始,视情况每年添置各季服装或床上用品,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统一购置、按实造册发放。床上用品每二到三年更换一次,定期购置个人洗簌用品、卫生清洁等生活必需品。生活用品按需提供,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须留存发放领用清单。

4.水电气等能源费用支出。按基本生活费的9.9%计用(全年1080元/人,用于特困人员生活性水电及其它能源费用支出,保障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及冬季采暖、夏季纳凉需要。敬老院办公用水电、通讯等费用不得在基本生活费中开支。

5.其他支出。按基本生活费的6.6%计用,全年720/人,用于特困人员防暑清凉用品、医疗、生日等支出。

6.以上3、4、5项如有结余或短缺,由县民政局财务股在规定范围内统筹调剂。

7.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完善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机制

1.严格、规范选出院民代表。根据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人数,设置3-5名院民代表。30人以下(含30人) 的机构,设置3名;31-49人以内的机构,设置4名;50人以上 (含50人)的机构,设置5名;院民代表须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由院长全体工作人员集体酝酿,提出提名人选,召开院民大会,以公开投票的方式选出院民代表,并张榜公示。

2.完善院务委员会制度。敬老院必须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成员为院长全体工作人员、院民代表。业务院长为召集人,每周一召开院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院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监督每周食谱的制定、生活物资采购和接受捐赠物品的登记使用情况等。

3.食堂管理制度敬老院须明确炊事员岗位。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严禁请院内老人进入食堂操作间帮厨。每餐的食物须用专门的食品留样盒留样 48小时。保持厨房、餐厅干净整齐

4.设置院务公示栏。在院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生活费开支、政策法规、重大事项通报等方面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含食材采购清单、菜谱、慰问金收支、重要通知等信息。

5.设立举报电话。养老服务设立举报电话,号码为:0734-5820307养老服务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管理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待遇,要加强对机构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经费开支、服务质量等的综合监管,督促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和服务质量。

2.强化监督管理。把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开支使用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审计,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3.健全长效机制。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财务制度不落实、资金使用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衡山县民政局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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