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乡 社 会 救 助 政 策 概 览
城乡低保政策摘要
一、申请城乡低保的条件
具有本地常驻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现在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是500元/月、32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
二、城乡低保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接受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财产状况调查核实。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衡山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按手模确认。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每次需2人以上,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走访完后签署意见。入户率应达到100%。
3、组织民主评议:由乡镇驻村(居)干部或乡镇领导主持,邀请村(居)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及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参与评议人数不低于31人,群众代表不低于60%,评议人员需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4、张榜公示:村、乡镇必须公示新增、取消、低保补差变更的低保对象,公示内容包含姓名、地址、保障人口、保障标准。
5、上报资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一式两份)上报至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6、信息比对:对所有新申请的低保对象都要进行信息比对,此项工作由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
7、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信息化发放低保金。
四、年检年审
1、每年8月份进行低保年检年审。
2、年检对象需提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赡、抚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衡山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提供相关资料。
五、农村低保与扶贫攻坚政策对接
1、“双纳入”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重合坚持“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不漏一人、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建档拉卡范围。
2、“单人户”纳入政策,申请审批程序与其他低保对象一致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合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因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庆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3、渐退机制
对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允许1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投诉举报电话:衡山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0734—5828815
特困供养政策摘要
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㈠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法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要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定抚养人:是指未成年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如下: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可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保,民政医疗救助。
办理丧葬事宜。
对符合条件的就学阶段的特困人员,提供教育救助。
三、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救助供养标准
我县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5040元/人·年,城镇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7500元/人·年,集中供养标准为9000元/人·年.
五、供养形式
1、分散供养;
2、集中供养: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
投诉举报电话:衡山县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0734—5820379
临时救助政策摘要
1、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⑴ 急难型救助
⑵ 支出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①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③因遭遇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① 城乡低保对象;
② 特困人员;
③ 建档立卡贫困户;
④困难残疾人;
⑤ 低保边缘群体;
2、临时救助的申请流程
⑴ 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⑵ 入户调查。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⑶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临时救助的信息核对工作因乡镇网络暂时无法连接比对平台,这项工作目前由县民政局代为进行,待网络建设完整之后由乡镇自行进行比对。
⑷乡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金额较小的由乡镇直接审批,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乡镇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⑸ 县民政局对乡镇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按比例进行抽查;
⑹ 县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到乡镇,由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⑺ 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将临时救助资金打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代发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3.临时救助的标准
⑴ 乡镇直接审批: 300-1000元
⑵ 县级审批:按照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⑶ 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