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敬老院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敬老院从业人员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敬老院从业人员构成及职责

1.人员构成。敬老院从业人员包括业务院长和工作人员,每个敬老院设业务院长一名,业务院长负责全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包括安全员、护理员和炊事员等,按照岗位安排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2.职责界定。敬老院由县民政局统筹统管,县民政局统筹敬老院人员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敬老院日常运营管理及设施维护等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处理周边的矛盾纠纷。

3.管理主体。敬老院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为县民政局。

二、敬老院从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1.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富有责任心和爱心,热爱敬老事业。

2.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无精神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能从事一定强度的体力劳动。

3.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业务院长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语言沟通能力和管理能力,掌握电脑基本操作,能够使用手机和电脑完成工作任务。

4.年龄要求。从业人员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高于60周岁;新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年龄要求为,男性45周岁以内,女性40周岁以内,特殊情形经县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放宽。

三、选聘与聘用

1.敬老院从业人员职数配备原则。敬老院从业人员以院内

集中供养的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分别按

1:10; 1:6;1:3的比例配备。敬老院业务院长、工作人员均算入职数。如按照配比职数少于3人的,亦按3个职数核定。

2.选聘。敬老院从业人员面向社会选聘。选聘人员的身体健康、入职审查的各项条件均符合。选聘流程:敬老院出现职位空缺时,应聘人员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

3.聘用。考察合格人选报县民政局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县民政局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照用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4.离任。凡到退休年龄的敬老院从业人员必须按时办理离任手续。所有敬老院不得续聘、返聘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5.不得临聘。所有敬老院不得自行使用、聘用临聘人员。

四、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民政局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不能胜任劳务合同约定的工作;

4.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的;

5.全年累计旷工3次或累计旷工10天(请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声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含各类拘留及强制戒毒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9.不能胜任工作、不服从劳务安排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合同自行终止:

1.派遣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

2.受聘方年龄超过65周岁;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用工单位与劳务用工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或劳务用工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五、考勤

1.敬老院工作时间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即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由值班工作人员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

2.敬老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业务院长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天在岗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业务院长每月底将下一个月的值班表上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3.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理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业务院长审核后确认。

4.敬老院从业人员上班实行签到考勤。各敬老院要制定考勤制度、定期通报,考勤结果与绩效挂钩。

5.严禁代岗、轮岗、兼职,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6.敬老院从业人员考勤,由县民政局统筹,严格奖惩。

六、请销假

敬老院从业人员的请休假由县民政局养老股统筹管理。

1.休假。从业人员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

行,为确保敬老院工作正常运转,采取轮流休假,每月轮休不

超过4天。

2.事假。业务院长请假1天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养老股审批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养老股审核报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养老股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养老股审核,县民政局局长审批后报养老股备案。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业务院长审批;请假1天以上5天以内经业务院长审核,报局养老股审批备案。请假5天以上10天以内,经业务院长审核,报县民政局养老股,由县民政局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养老股备案。敬老院从业人员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10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扣发工资100元/天,年累计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

3.病假。敬老院从业人员因病住院请假,凭县级以上(含

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住院手续,10天以内的,参

照事假的审批流程审批;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报局养老股审批备案;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养老股审核,分管养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养老股备案。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以上的,视其身体不能正常履职,应予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病假期间工资按比例发放,请假10天以内的,按事假的规定执行。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当月工资按70%发放。

5.其它假期。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经养老股审核,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局养老股备案。

6.销假。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按层级汇报,并销假,

各敬老院做好备案登记。

7.关于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所有敬老院的劳务派遣人员请假时间(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正常轮休除外)满15天的,当月的绩效工资予以扣除。

9.关于无故旷工的处理。所有敬老院的劳务派遣人员无故旷工3天以内的予以批评教育,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3次或累计旷工10天(请假未及时销假的视为旷工)予以解聘。

七、责任追究

敬老院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要有团队精神正确处置并

及时上报。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后果(负面舆情、火灾、伤亡、

经济损失等),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谁分工谁负责的原则处罚追责(包括扣罚工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适用萱洲敬老院、长江敬老院、店门敬老院、福田敬老院、东湖敬老院,衡山县中心敬老院和白果中心敬老院不适用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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