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农联〔2024〕37号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绩效奖励)的通知

衡山县财政局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山财农联〔2024〕37号

关于拨付2024年省级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绩效奖励)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4〕192号),下达我县衔接资金1540万元。经财政局与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将本批次资金中用于资金绩效奖励的200万元拨付到各乡镇(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乡镇要按照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资金仅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从2024年项目库择优安排,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负面清单项目。加强资金监管,加快推进入库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同时要切实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

2、各乡镇、村要严格按照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全面公开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时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3、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衔接资金,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财政衔接资金及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4年度省级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绩效奖励)计划表



衡山县财政局             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2024年度省级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资金绩效奖励)计划表                          

乡 镇

金额(万元)

备注

店门镇

25

资金仅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从2024年项目库择优安排,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负面清单项目。

长江镇

25

福田铺乡

25

岭坡乡

25

开云镇

15

白果镇

15

萱洲镇

15

新桥镇

15

永和乡

10

江东乡

10

贯塘乡

10

东湖镇

10

总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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