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SDR-2015-01019

山政办发〔2015〕4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县农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农业局(挂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农业局、原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局。

2.将县畜牧水产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县农村经营管理局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委托其相关单位履行。

3.将原县商务局(招商局)承担的对牲畜定点屠宰的管理职责整体划入县畜牧水产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县农口及涉农单位农村改革的牵头、协调、指导、综合、督促检查。

2.负责农口系统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调度、督查、考评。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指导协调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抓好扶贫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监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农村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农村改革的牵头、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文明村镇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县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办理农业行政审批事项。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查处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口系统项目和专项资金。

(六)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协调、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的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负责管理全县蔬菜产业发展和城镇蔬菜产销工作。安排蔬菜资金和物资,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七)指导、协调农口系统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全县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监督扶贫项目和资金。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和政务工作;承担文秘、保密、信访、工会、宣传、计划生育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网站和12316智慧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牵头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牵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二)综合股

负责贯彻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县的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对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三农”综合调查和各类专项调查;起草农业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承担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工作,参与制定农村改革发展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及改革发展态势,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并推广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和典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业农村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牵头对农村改革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对农村改革成效进行评估。

(三)财务股(县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负责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农口系统项目审查、申报、下达和监督管理;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配合做好行业扶贫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归口管理国家、省、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草案,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农机、畜牧水产等部门履行本局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审批职能。

(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牵头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统筹新农村建设项目,并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乡风文明工作;负责全县文明村镇建设的指导、管理、督查、考评;承担县农民体协日常工作。

(六)县域经济发展办公室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负责农口系统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调度、督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负责涉农事项和决定的督查督办及情况综合工作。

(七)科技教育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负责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承担实施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信息统计股

负责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蔬菜股(县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负责研究制定全县蔬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蔬菜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蔬菜生产、科研、流通加工工作,做好蔬菜基地建设、蔬菜生产和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引进、推广工作,参与拟订蔬菜批发和菜食商场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县蔬菜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落实蔬菜资金,负责对全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指导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业产业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粮油、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经济作物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拟订引导农民创业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示范工作;负责全县农产品加工业的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全县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承担农业产业化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及运行监测和市级龙头企业的初审申报及运行监测工作;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拟订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扶持项目进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进行执法监督;研究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负责拟订第三产业扶持政策;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负责农村第三产业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承担休闲农业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农民工及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服务股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畜牧水产、兽医、农业机械化等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13名。

原定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商务和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粮食从生产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二)县农业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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