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20〕14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和
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体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衡阳市民政局 衡阳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衡民联〔2017〕10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免除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死亡后在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二、免费内容
(一)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
(二)三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250元;
(三)平板式普通火化机遗体火化费400元;
(四)一个普通卫生纸棺费300元;
(五)一个140元以内的普通骨灰盒。
三、奖补及补贴内容
(一)对树葬、草坪葬、格位存放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1000元奖补。对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1500元奖补。
(二)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户等特殊群体另给予200元的基本殡葬补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另给予300元的奖补。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含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县殡仪馆办理减免申报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和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1),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上述第二大点的(一)至(五)项费用。
(二)对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对象,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含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和死亡证明、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独生子女证或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失独家庭和农村两女户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基本殡葬补贴申报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1,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县殡仪馆直接给予殡葬补贴。
(三)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由经办人凭有效证明(同上)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丧葬补贴申报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衡山县城乡居民或特殊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生态安葬公墓单位直接给予生态安葬奖励,奖励费用由公墓单位每半年向县民政局申报,与财政结算。
(四)申请表一式两份,县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殡仪馆或公墓单位存档。
(五)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审核,再到县殡仪馆报销。实际费用低于我县标准的据实核报,高于我县标准的按我县标准执行。
凡违反殡葬政策,未在殡仪馆搭设灵堂治丧的,经查实,均不享受上述优惠费用。
五、资金安排
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和生态安葬奖补费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建立和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是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对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资金和奖补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由民政部门提供依据,财政部门据实结算。县殡仪馆应建立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和生态奖补档案(台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和奖补资金的,由民政、财政部门责令其退还,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符合享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和奖补资金的丧属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签署同意享受优惠政策意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分。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和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通知》(山政办发〔2018〕29号)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 《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和补贴申请表》
2. 《衡山县城乡居民或特殊群体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奖补申请表》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
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和补贴申请表
编号: 遗体火化殡仪馆:
基本情况 | 逝者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 时间 | 户籍 所在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现住址 | ||||||||||||||||||||
死亡 证明 | 《死亡医学证明书》 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
免费 条件 | 普通 农村五保对象 城镇三无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失独家庭 独生子女户 农村两女户 其它 | ||||||||||||||||||||||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与逝者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住址与 电话 | ||||||||||||||||||||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免费的内容和金额(元) | 遗体接运费 | 遗体存放费 | 遗体火化费 | 普通卫生棺 | 普通骨灰盒 | 特殊对象补贴 | 合计 | ||||||||||||||||
乡(镇)民政办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电 话: | 经办人: 电 话: |
说明:此申请表一式两份,县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殡仪馆存档。
附件2:
衡山县城乡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编号: 公墓单位:
基本情况 | 逝者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 时间 | 户籍 所在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现住址 | ||||||||||||||||||||
死亡 证明 | 1、《死亡医学证明书》 其他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明书》 其它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明 | ||||||||||||||||||||||
免费 条件 | 普通 农村五保对象 城镇三无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 失独家庭 独生子女户 农村两女户 其它 | ||||||||||||||||||||||
申请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与逝者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 住址与 电话 | ||||||||||||||||||||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及情况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和和金额(元) | 树葬 | 花葬 | 草坪葬 | 格位存放 | 其它方式 | 骨灰撒散 | 特殊对象生态补贴 | 合计 | |||||||||||||||
乡(镇)民政办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电 话: | 经办人: 电 话: |
说明:此申请表一式两份,县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给公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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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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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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