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SDR-2015-01015

山政办发〔2015〕37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统筹拟订和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引进国外、港澳台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县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和来衡山工作的外国专家与港澳台专家;指导协调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规范性文件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维稳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负责拟订工作制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汇集和编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组织协调局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县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牵头组织对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县直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重点工作进行考核。

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有关信息工作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校系列职称管理工作;拟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审查和报批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及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审核;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参与国家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三)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

负责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和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县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失业保险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指导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股

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部援疆援藏等工作。

(五)军官转业安置股(衡山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有关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慰问的有关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的规划、组织和检查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和协调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务员管理股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有关政策,办理县直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县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上报国家表彰奖励和以省、市、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审核以县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惩戒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绩效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股

负责贯彻执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办法,监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推选省、市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负责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学科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其他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

负责全县智力引进、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来衡山工作和国(境)外人员来衡山就业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智力引进与派出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管理智力引进经费;建立人才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境)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协调管理全县引进外国文教、经济、科技专家工作和计划审定、项目实施;负责对聘期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对经济技术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教科文卫系统的外国专家实行专家资格认证管理,办理外国专家邀请函电、确认聘请外国专家审批件和《外国专家证》审核报批手续,发放《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对来衡外国专家的宣传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安排;承办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来衡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和人员信息管理;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十)工资福利股

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承担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的审批,指导全县相关工作;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龄计算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死亡抚恤等政策;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的审批,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审批;负责县直机关福利费管理;承担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十一)养老保险股

负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的实施办法;拟订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县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县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全县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初审、呈报工作;指导监督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制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拟订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落实全县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股

负责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县直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及年检年审;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县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的政策调整和监督检查;拟订特殊门诊评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订全县工伤保险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认定、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县直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全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呈报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负责综合协调全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和管理规则,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规案件;协助上级部门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情况实施监督;承担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工作;承担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师1名,公务员办主任1名(副科级),股室负责人14名。

原定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公务员管理股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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