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工作指南

一、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参保: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单位印章前来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用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登记,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但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28%,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持本人户口本;本人二代身份证、本人1寸免冠照片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参保登记并缴费。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两档,由参保人在缴费时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三、被征地农民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参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或征用致使农民集体(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且相关项目业主已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和标准

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标准一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享受补贴年限时,政府补贴的缴费比例为12%,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补贴标准为征地后村组首批参保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为10年。2015年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衡政发〔2008〕28号文件参保补贴年限为8年及《关于2007年7月24日之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享受政府补贴的通知》(衡人社发〔2012〕19号)文件参保补贴年限为5年执行;应参保未参保人员补贴标准为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结算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2014]11号文件,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个人账户结余;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按照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和实际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七、个人账户计入及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有多个账户的,应在退休前或转移接续时清理和合并,只保留一个账户,相应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月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的利率计息,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在职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以继承。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