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办通〔2016〕13号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组织实施。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月28日

 

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

清理整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关于印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36号)、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衡人社函〔20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省委巡视组和省委组织部交办问题的有关整改意见,严肃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堵塞财政资金漏洞,坚决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现象的存在,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1目的:通过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和编外聘用人员的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2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处理、从严查处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范围和对象

1“吃空饷”人员主要包括:在编长期不在岗但仍然领取工资的人员;以借用(调)名义不上班或者多头领取工资补助的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等未按规定停发、降低或取消工资待遇的人员;到龄退休不办手续仍领取工资的人员;已经死亡不上报任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的人员;已办理辞退(职)、解聘、开除等手续不上报继续领取工资的人员;其他情况的“吃空饷”人员。

2在编不在岗人员主要包括:自动离岗人员(含从乡镇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未上岗人员);长期旷工人员(含请病事假期满未归、离岗学习期满未归、经常无故旷工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含精神病人、伤残四级以上、其他病残人员);挂职、跟班、借调、支教人员(含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工作调动后不办理工资转移手续的人员。

3编外聘用人员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却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待遇的人员(含门卫、保洁、后勤等人员)

、总的清理整顿意见

1对“吃空饷”人员要立即停发工资并追缴其领取的“空饷”工资,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2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要立即通知本人返岗上班,并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等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不适宜解除人事关系处理人员,要重新进行聘用或安排适当工作;对符合办理辞职、解聘条件人员,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3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不能从事行政管理、涉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20146月后新增的编外聘用人员,一律要求清退;2014年6月前已聘用的编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如需继续聘用,必须依照规定进行批准和备案。

、具体管理办法

(一)挂职、跟班、借调等人员

1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挂职、跟班、借调人员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要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属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报县委组织部按程序批准、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其他人员报县人社局批准、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备案,其工资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2挂职、跟班、借调期满后应及时返岗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的挂职、跟班、借调人员应补办审批备案手续,对不愿补办手续或不符合挂职、跟班、支教等规定的,由单位督促其返岗;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4严禁工作人员借出县外工作。对原已借出的,由单位迅速通知返岗上班,对不愿回单位上班的,本人可申请辞职;对没有及时回单位上班又不愿办理辞职手续的,作旷工处理。但对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出的,必须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来函,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和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县财政局备案,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二)兼职人员

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各类行业协会、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包括奖金、福利等),已领取的报酬作违规资金一律追缴财政。

(三)停薪留职人员

1公务员单位、参照管理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实行停薪留职。对原已停薪留职的,单位要通知其返岗上班,对不愿回单位上班的,本人可申请辞职;对不愿辞职又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报组织、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办理辞职(退)、解聘等相关手续,解除人事关系。

2对愿意申请辞职、解聘人员,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按辞职、解聘程序办理,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解除人事关系。

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要从严控制(卫生系统因行业的特殊性,不实行停薪留职),对确需停薪留职的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批,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停薪留职期间要停发工资,“五险一金”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本人负责。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精神病人、伤残四级以上、其他病残人员)

1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病假截止时间超过1个月未返岗的人员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报批时须附县级以上综合型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检查单等材料。经批准休假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是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二是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是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二是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2经鉴定为精神病人、伤残四级以上人员,可按政策办理退休退职、销编手续。公务员单位和参公单位的其他病残人员,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凡持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病休的,一经查实,取消病休,由财政追缴病休期间所领工资福利,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凡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离岗的,自离岗次日起按旷工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审批手续者,自规定截止时限次日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职业,一经查实,取消病休,并追缴病休期间所领工资上缴财政。

(五)离岗学习人员

1对离岗学习超过六个月的,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县财政局备案。

2经批准离岗学习的,要在规定时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及学习后回单位最低服务期限等内容。

3凡双方未签订协议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与本人补签协议;本人不愿补签协议的,由所在单位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上班;本人不愿意回单位上班的,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既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脱产离岗学习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其脱产学习期间所领工资一律追缴财政。

4对离岗参加学历教育的,要停发工资,“五险一金” 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均由本人负责。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

1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分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开除处分后,按规定办理解除人事关系等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3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的应当开除公职;未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理、拘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缓刑)的应当开除公职。

4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及其所在单位,并提供裁决文书;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办理相关手续。

(七)已调动工作单位未上班或未转移编制、工资关系;到龄不办理退休手续、干部职工死亡不报、已办理辞退(职)、解聘、开除却仍在领取工资的人员

1由所在单位及时报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单位隐瞒上述人员情况导致冒领、多领工资,由单位负责追缴“吃空饷”工资。

3上述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办好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经查实或举报,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人事政工负责人的直接责任,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编外借用人员

原则上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但鉴于现状及个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的,要规范程序:

1必须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调剂、在本县服务。

2.经借出和借用单位集体论证研究、主管部门审定、主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批准

3.对借用人员不承诺调动,借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借用时间超过一年的,需在借用结束前一个月再次申报审批。

4.对现有借用人员符合借用条件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九)编外临时聘用人员

原则上在编制内缺额聘用,超编制聘用人员一律清退。

1设置岗位,规范管理。第一,各用人单位对合同期未满不宜解除关系的现有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规范和调剂(只限于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的工作岗位);第二,保安、保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类岗位一律采取服务外包形式,面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第三,各单位应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2依法依规,清理清退。第一,对于合同期满且不宜续聘的人员应予以清退;第二,对于合同期未满且不宜在岗位工作的应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对于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实现劳务派遣的应予以清退;第四,对涉及执法辅助、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辅助岗位使用临时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按岗位设置核定需求,的确需要继续留用的人员,须完善审批备案手续(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经县人社局审核备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其余的一律清退;第五,被清退人员如涉及经济补偿的,可按合同或协议或法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因未签订或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引起的法律责任和违法用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依纪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七,财政、审计部门对编外聘用人员用工经费渠道、经济科目列支等情况进行清查,严禁挤占办公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经费用于临时聘用用工经费支出。

20146月后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管任何单位以何种形式、何种渠道聘用的临时人员,一律全部清退,做到不漏一人。  

五、其他要求

1本意见中凡是以旷工处理的情况,各单位必须通过严格考勤制度、规范如实记载考勤情况,按政策规定对旷工达到一定程序的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本意见中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工作。

3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清理整治专项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育全任组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姚宇旺,副县长廖文伟等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县人社局。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和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抓好清理整治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理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人事政工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纪检组长(书记)为监督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清理整治工作实行包干负责,严禁上交矛盾、推卸责任。

(三)注重协作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好本单位的主体责任;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理好相关手续;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各类问题。要严肃认真对待清理整治工作,如期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态度不端正,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变相变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清理整治不到位的,财政停拨经费,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追责,情节严重的一律免职。凡在本次清理之后再出现新增“吃空饷”和编外用人员等现象的,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切实维护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扎实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在确保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同时,切实维护稳定。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20164月2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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