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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对劳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法,它明显地体现出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该法主要体现出七大亮点: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60日延长至1年,明确了仲裁时效中断及中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60天延长至1年。明确规定在1年的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也明确要求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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