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通知
HSDR-2017-00008
山政发〔2017〕14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衡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有序运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6〕8号)、《衡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衡政发〔2017〕2号)、《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医保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城乡居民医保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四条 在城乡居民医保运行过程中,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可根据全县城乡居民医保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审核,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承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具体工作,及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三章 参保范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城乡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九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十条 按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由其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未在本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予补办参保手续,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原则上在出生28天内(特殊情形可在60天内)取得本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出现役军人等因户籍变动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本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特困人员和农村兜底脱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
第十九条 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且向省、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为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政策和规定;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执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规定,控制医疗费用;
(四)协助并参与调查,统计与城乡居民医保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和义务:
(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
(二)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设立兑付窗口和宣传橱窗,建立补偿公示制度。
(三)有完整真实的医疗文书资料,为参保病人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缴费收据、费用清单等资料。
(四)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不得随意放宽住院指征,严禁挂床、伪名住院。参保人员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依照卫生部颁发标准执行。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住院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应当出院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通知出院而医疗机构未要求参保人员出院的,则超费用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
(五)实行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和/或双联处方制。
(六)严格执行《基本诊疗目录范围》和《基本药品目录》规定。必须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字。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率。
(七)参保人员出院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5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0天,确因病情需要,经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同意后,方可适当增加带药量。
(八)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医药费收据、转诊证明、登记表、报表等,并确定专人保管。
(九)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就医环境,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十)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网络系统,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明细帐在24小时内录入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要尽快建立医院信息平台,并实现该系统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
(十一)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要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上报本月参保人员在本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兑付的月报表;乡镇卫生院上报的月报表要有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签字。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上旬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本单位上月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兑付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住院人姓名、年龄、性别、详细地址、住院费用、补偿兑付金额、补偿日期等。
(十三)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治医师应对参保病人身份核实,严禁套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他人住院、看病,如套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他人住院、看病,经查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追回所报补偿款,并对医疗机构予以处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套取资金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符合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疗费用补偿
(一)住院补偿标准:
起付线补偿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线(元)
|
补偿比例(%)
|
|
乡镇卫生院
|
200
|
95%
|
|
中心卫生院
|
200
|
95%
|
|
县级医院
|
综合医院
|
400
|
75%
|
专科医院
|
300
|
80%
|
|
普济康复医院
|
400
|
70%
|
|
悦宏精神病医院
|
400
|
70%
|
注: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补偿比率按(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执行,补偿比率55%,起付线详见附件1。
2.市级医院起付线及补偿比率: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补偿比率75%;三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率60%。
3.县级专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中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县人民医院。
4.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下降10%。
民营医疗机构按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文确认,并与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我县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以协议方式确定;非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提高300元,补偿比例25%。
(二)普通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1. 普通门诊统筹封顶线为300元/年。
2. 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门诊费用20%的比例予以补偿。
3.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零利率销售的乡镇医疗机构,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统一收费标准为10元/人,其中8元由城乡居民医保按每次门诊给予补偿,其余2元由患者自付,村级收费标准为5元/人,其中5元由城乡居民医保按每次门诊给予补偿。
(三)特殊门诊补偿按可报范围内费用的50%予以补偿。病种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住院费补偿标准
儿童先心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0—6岁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仍按省卫计厅规定的临床路径和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执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晚期血吸虫病等大病按省卫计厅规定审批程序申报,且在政府举办非营利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起付线2000元,可报费用80%比例予以补偿,三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起付线2000元,可报费用60%比例予以补偿。如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再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五)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
1. 补偿标准:凡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标准的药品当年度内6万元(含6万元)按60%比率予以补偿;6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含12万元)按50%比率予以补偿;超过12万元以上的费用不予补偿。特药补偿最高额度为当年度内所有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
2.参保患者因治疗所需按规定申请获得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的特药,大病保险不再补偿特药费用。
3.补偿方式:特药补偿参照特殊门诊管理模式。按照省厅谈判确定的特药补偿价格进行补偿,超出医保补偿价格的特药费用大病保险不予补偿。
4.湖南省大病保险特种药品品种及限定补偿范围详见附件3。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补偿委托中国人寿衡山分公司代办。
(六)实行单病种限额补偿。杜绝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保住院病人费用进行分段结算,分解住院。如同一参保住院病人一次住院出现两张收费发票的视为限额外收费,按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收费有关规定处理。单病种目录详见附件4。
(七)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五保户取消起付线,封顶线与一般参保居民一致,低保户其起付线、封顶线与一般参保居民一致,补偿比例较一般参保居民提高10%。对农村五保户住院的管理,原则上在本乡镇住院,如病情需要转院的必需经当地卫生院出具转院证明,由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实行逐级转诊,否则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天数比照参保居民住院天数执行,同一种疾病在同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必须间隔一个月,否则不予报销。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或变相减免其自付费用,一经发现、一律核减医疗机构补偿资金。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五保病人,参照各级医院平均住院天数指标。不符合住院指征住院和符合出院指征而拒绝出院的其费用自负,城乡居民医保不予补偿。
(八)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九)对因医疗费用较低或自费费用较高实际得不到补偿的,实行保底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费用高低分为两档:医疗费用低于1000元大于500元的,保底补助150元;医疗费用大于1000元的,保底补助200元。
(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实际补偿比例不足30%的按其实际住院费用(起付线除外)30%补偿。(意外伤害除外)。
(十一)大病医疗保险按《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我县照章执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委托中国人寿衡山分公司代办。
(十二)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其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定标准基础上提高10%予以报销(最高比例不超过100%)。
(十三)活动性肺结核辅助诊疗单病种定额付费,根据衡卫发〔2012〕53号文件精神,按其门诊辅助诊疗基本服务包费用实报实销,城乡居民医保每年限额定报1200元。
(十四)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按50%比例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补偿范围(仅限县内医疗机构项目补偿)。
(十五)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十六)动物咬伤的预防接种狂犬疫苗费用补偿限额100元/人份,预防接种狂犬疫苗及血清费用补偿限额200元/人份。
(十七)意外伤害补偿:
1. 有责任方如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及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引发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2.其余意外伤害补偿按住院医院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
3.五保户意外伤害补偿按住院医院正常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意外伤害补偿委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衡山服务部代办此业务。
(十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率提高10%。
(十九)城乡居民在市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每天床位费限额支付标准为:三级医院25元;二级医院23元;一级医院2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元。
(二十)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第二十七条 补偿结算程序:
(一)住院补偿结算:
1.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缴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分娩人员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医学出生证》(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医疗机构兑付窗口补偿结算。
2.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缴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分娩人员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新生儿医学出生证》(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婴儿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兑付大厅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进行补偿结算。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普通门诊统筹兑付结算: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随即兑付结算。
(三)特殊门诊补偿结算:参保人员因病符合特殊门诊病种补偿要求,先提供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病理诊断等医学资料、参保患者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进行申报;通过审批后再领取特《殊门诊审批表》,并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门诊缴费收据,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进行补偿结算。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病保险特药申报补偿结算:参保患者经过诊断需要使用特药治疗,需持特药责任医师和就诊医院相关部门意见的《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大病保险特药补偿待遇。申请特药补偿需提供的资料: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文书(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等),有医院审批的《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通过审批后提供门诊病历或处方,门诊缴费收据,到中国人寿衡山分公司进行补偿结算。委托代理人前来办理,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重大疾病申请审批:凡符合重大疾病住院要求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提供由医疗机构审批的《重大疾病申请表》、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理诊断等医学资料到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进行审批后带回医疗机构进行兑付结算。在非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提供参保患者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缴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到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按政策进行补偿结算。
(六)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缴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及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补偿结算表复印件到中国人寿衡山分公司办理。
(七)活动性肺结核辅助诊疗门诊结算:参保患者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衡山县人民医院审批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申报审批表》、结核病人治疗管理卡复印件在衡山县人民医院居民医保兑付窗口结算。
(八)动物咬伤的预防接种狂犬疫苗费用补偿结算: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疫苗的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门诊缴费收据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疫苗的提供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门诊缴费收据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白果服务站按政策进行补偿结算。
第二十八条 诊疗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范围 :
(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执行湖南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诊疗项目为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等医疗服务项目。
各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普通内置材料费、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补偿政策遵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但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更新过度期间任参照原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三)不纳入补偿范围:参保居民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6. 住院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7. 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8. 因违反法律法规:如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医疗事故等所致的医药费。
9. 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疗养费、营养药品费。
10. 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次均费用”指标管理
(一)为有效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基金不合理支出,确保参保患者利益,根据衡政发〔2012〕20号文件,衡卫发〔2012〕137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住院指针,结合县内实际情况,制定县内次均费用指标管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次均费用指标
单 位
|
次均费用(元)
|
单 位
|
次均费用(元)
|
县人民医院
|
3600
|
一般卫生院
|
950
|
县中医院
|
3500
|
中心卫生院
|
1350
|
县妇幼保健院
|
2600
|
县二人民医院
|
1650
|
沙泉伤科医院
|
1500
|
普济康复医院
|
2600
|
(二)其他控制措施:
1. 严控住院天数。一般乡镇卫生院平均住院天数不超过5天,中心卫生院不超过7天。
2. 严控中草药使用比例。中草药的使用比例应在总药品费用的30%以内,单味中草药不予报销。
3. 严格医疗费用管理。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衡政发〔2012〕20 号文件、衡卫发〔2012〕137号文件精神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超标费用或恶意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超标费用要坚决核减到位(其中次均费用超标部分在当月结算中由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予以核减,总费用超标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在年度平衡中据实核减),套取基金的,要及时追回,并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封顶线年度内补偿总费用为15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加强对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要在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定期公示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就诊(转诊)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度期实施方案,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日试行实施。
附件:1.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
2. 特殊门诊病种和补偿标准
3. 湖南省大病保险特种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
4. 单病种限额补偿费用标准
附件1:
2017年度湖南省城乡居民医保省级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线(元/次)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2300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2200
|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
1700
|
湖南省人民医院
|
1900
|
湖南省肿瘤医院
|
1800
|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
1500
|
湖南省脑科医院
|
1500
|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
|
1500
|
湖南省结核病医院
|
1500
|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1500
|
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1500
|
湖南省儿童医院
|
1500
|
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
1500
|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1500
|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1500
|
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
1500
|
武警湖南省总队医院
|
150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三医院
|
1500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六九医院
|
1500
|
长沙泰和医院
|
1500
|
湘雅博爱康复医院
|
1500
|
湖南省旺旺医院
|
1500
|
长沙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1500
|
附件2:
特殊门诊病种和补偿标准
病 种
|
补 偿 条 件
|
封顶线
|
高血压三级(合并心功能三级以上、脑卒中、肾功能不全)
|
1.合并心功能三级或三级以上症状、体征,必须彩超证实心脏扩大或射血分数降低,或心电图示明显左室扩大。
2.合并脑卒中症状、体征,必须有CT 或MRI报告证实。 |
2500(元/年)
|
严重冠心病
|
1.有典型心绞痛症、体征或心梗后心绞痛症状、体征,必须有心电图示明显心肌缺血或冠状动脉造影证实。 |
2500(元/年)
|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
1.肝功能反复出现异常,转氨酶在正常值2倍以上,白/球倒置,且有肝功能化验单证实。 |
4000(元/年)
|
肺心病并心肺功能不全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慢性心功能不全。
|
1.有肺部疾病或其它疾病症状、体征,肺通气功能检查异常。 |
2500(元/年)
|
中风后遗症或其它慢性严重的神经性疾病
|
1.有脑梗塞或脑出血或其它慢性严重的神经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
2500(元/年)
|
精神分裂症和燥狂抑郁症
|
1.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或燥狂抑症诊断标准。 |
2500(元/年)
|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
1.糖尿病必经有确诊资料,空腹血糖大于7mmol/L,餐后二小时血糖大于11.1mmol/L。 |
2500(元/年)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符合SLE分类标准11项中的4项或4项以上。 |
2500(元/年)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1.有此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如严重的非失血性贫血、伴发热、感染等。 |
4000(元/年)
|
恶性肿瘤
|
1.有各项恶性肿瘤的症状、体征,并经临床诊断,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或其它辅助检查确认。 |
门诊放、化疗6000(元/年),其他3000(元/年)。
|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
1.有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症状和体征。 |
2500(元/年)
|
尿毒症
|
维持血液透析的患者。
|
血液透析药费12000(元/年)
|
肾移植后抗排治疗
|
1.有肾移植的病史。 |
22000(元/年)
|
类风湿关节炎
|
1.符合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分类标准七项之的四项。 |
2500(元/年)
|
血友病
|
1.有血友病的症状和体征。
2.有化验室的诊断依据。以上两项缺一不可。
|
2500(元/年)
|
帕金森综合征
|
1.有静止性震颤、肌张力增高、运动迟缓症状。
2.有帕金森综合征病史。
3.体检发现肌张力增高,但无锥体束征及感觉障碍,也无共济失调。
4.运用抗胆碱能药及多巴类药治疗有效。
|
2500(元/年)
|
慢性肾炎致肾功能不全
|
肾功能不全四期以内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6000(元/年)
|
肝豆状核病变
|
有市级以上的医院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2500(元/年)
|
儿童脑瘫
|
有市级以上的医院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2500(元/年)
|
耐多药结核病
|
定点由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门诊治疗。
不足1500元/月,按实际费用报付。
|
1500(元/月)
|
肺结核
|
有县级以上的医院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2500(元/年)
|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
有县级以上的医院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2500(元/年)
|
癫痫
|
有县级以上的专科医院确诊相关病历资料
|
2500(元/年)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1.有明确的慢性活动性肝炎诊断。
2.须附有HbsAg持续阳性超过6个月或抗-HCV阳性证据。
3.在非住院时,有近半年内间隔一月两次以上肝功能化验(许须有下列改变之一项者:①ALT大于正常两倍,②Bil(umol/)大于34.2,③A/G小于1.2)
|
2500(元/年)
|
备 注:
1.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的补偿标准为310元/次。腹膜透析患者的腹膜透析液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率核算。
2.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做血液灌流、血液过滤治疗,血液灌流、血液过滤的治疗费和材料费按80%予以补偿(不包括药品费用及检查费用等其他费用),每月限定补偿一次,超出部分仍按血液透析补偿标准补偿。如中央、省、市有新的文件规定出台,即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3:
湖南省大病保险特种药品及限定支付范围
序号
|
通用名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生产厂家
|
限定支付范围
|
|
1
|
甲磺酸伊马替尼
|
格尼可
|
胶囊
|
100mg*12粒
|
正大天晴
|
慢性髓系白血病
|
100mg*60粒
|
2
|
甲磺酸伊马替尼
|
昕维
|
片剂
|
0.1g*60片
|
江苏豪森
|
慢性髓系白血病
|
|
3
|
尼洛替尼
|
达帮纳
|
胶囊
|
15mg*120粒
|
瑞士诺华
|
慢性髓系白血病
|
200mg*120粒
|
4
|
达沙替尼
|
施达赛
|
片剂
|
50mg*60片
|
施贵宝
|
慢性髓系白血病
|
20mg*60片
|
5
|
注射用重组 |
贝赋
|
注射剂
|
250iu
|
辉瑞制药
|
乙型血友病
|
|
6
|
贝伐珠单抗
|
安维汀
|
注射剂
|
100mg
|
罗氏制药
|
结肠癌
|
|
7
|
盐酸埃克替尼
|
凯美纳
|
片剂
|
125mg*21片
|
贝达制药
|
非小细胞肺癌
|
|
8
|
盐酸厄洛替尼
|
特罗凯
|
片剂
|
150mg*7片
|
罗氏制药
|
非小细胞肺癌
|
|
9
|
吉非替尼
|
易瑞沙
|
片剂
|
0.25g*10片
|
阿斯利康
|
非小细胞肺癌
|
|
10
|
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
|
普来乐
|
注射剂
|
0.2g
|
江苏豪森
|
非小细胞肺癌
|
|
11
|
注射用曲妥珠单抗
|
赫赛汀
|
注射剂
|
440mg
|
罗氏制药
|
her2阳性乳 |
|
12
|
利妥昔单抗
|
美罗华
|
注射剂
|
100mg
|
罗氏制药
|
淋巴瘤
|
|
13
|
地西他滨
|
晴唯可
|
注射剂
|
10mg
|
正大天晴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25mg、50mg
|
14
|
注射用硼替佐米
|
万珂
|
注射剂
|
3.5mg
|
西安杨森
|
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
|
|
15
|
注射用醋酸兰瑞肽
|
索马杜林
|
注射剂
|
40mg
|
博福-益普生
|
肢端肥大症类癌
|
|
16
|
碳酸镧咀嚼片
|
福斯利诺
|
片剂
|
500mg*20片
|
费森尤斯卡比
|
高磷血症
|
|
附件4:
单病种限额补偿费用标准
单位:元/住院人次
科类
|
序号
|
单 病 种 名 称
|
治疗方法
|
限额补偿
|
眼科
|
1
|
白内障超声乳化(单侧)
|
手术治愈
|
1750
|
2
|
青光眼(单侧)
|
手术治愈
|
1750
|
|
3
|
翼状胬肉
|
手术治愈
|
1500
|
|
妇科
|
4
|
子宫良性病变(含粘连松懈术)
|
手术治愈
|
3000
|
5
|
卵巢囊肿、良性肿瘤(单侧)
|
手术治愈
|
2700
|
|
6
|
卵巢囊肿、良性肿瘤(单侧)
|
腹腔镜治疗
|
3600
|
|
7
|
宫外孕
|
手术治愈
|
2700
|
|
外科
|
8
|
单纯性阑尾炎
|
手术治愈
|
2400
|
9
|
单纯性阑尾炎
|
腹腔镜治疗
|
3000
|
|
10
|
化脓性阑尾炎(含周围脓肿)
|
手术治愈
|
3300
|
|
11
|
腹外疝(单侧,含补片)
|
手术治愈
|
2700
|
|
12
|
甲状腺良性病变(单侧)
|
手术治愈
|
3000
|
|
13
|
胆囊结石
|
手术治愈
|
3300
|
|
14
|
胆囊结石
|
腹腔镜治疗
|
3850
|
|
15
|
输尿管结石
|
手术治愈
|
3600
|
|
16
|
输尿管结石
|
腹腔镜治疗
|
4200
|
|
17
|
膀胱、尿道结石
|
手术治愈
|
3600
|
|
18
|
肾结石
|
手术治疗
|
4400
|
|
19
|
肾结石
|
腹腔镜治疗
|
5000
|
|
20
|
腰间盘突出(小针刀)
|
小针刀治疗
|
1500
|
备注:以上病种不包括输血费,省市县乡为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