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く湖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县市场监管局贯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市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市场监管安全风险。组织实施质量兴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二)负责涉及市场(企业)主体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授权办理县外外资、内资企业在衡山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知识产权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六)依法对县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监督检查在本县范围内非本地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价格和收费行为,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根据上级授权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开展食品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县认证认可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全县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负责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守住安全底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县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大专项整治活动、重大案件查处行动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县商务和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商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县商务和粮食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依法负责本县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调。

5.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无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的修缮,办公设施(用品)的添置和维修,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管理和指导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装备采购、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公积金、奖金、医疗保险、社会劳动保险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宣传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局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并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管理经纪人、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拟订县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实施考核评价。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开展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分析掌握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协调指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中医药特色制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十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依法指导消委的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股。负责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申请的前置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辖区内商标代理和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含借用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9名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20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县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设置

(一)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股室负责人6名。

主要任务: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质量、特种设备、公司登记、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价格和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中的垄断、商业贿赂、商标和专利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承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酒类食品,下同)生产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等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缺陷和问题产品的责令召回及监督销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稽查执法案件统计汇总报送等工作,做好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导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安全监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所稽查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执法办案的协调机制;配合本行政区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与本行政区其他执法部门执法协作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移送案件或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稽查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衡山县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加挂衡山县不良反应检测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室负责人4名。

主要任务:负责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供全面的分析、调查和咨询服务,为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商)品质量等政策性、公益性检验检测任务。承担食品及其相关产(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及有关单位委托的质量(技术)鉴定;受理客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商)品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商)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为制定企业和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相关产(商)品检测方法、质量及技术标准等科研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衡山县企业注册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3名。

主要任务:贯彻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承担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资质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本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工作,做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使用企业名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省市知名商号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衡山县市场举报投诉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3名。

主要任务: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急处置、协调调度;负责12315、12331、12365热线的投诉受理、分流处理,对接政府12345投诉电话工作。

(五)衡山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

主要任务:联系和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协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提供信息服务,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私营业者的管理等工作。

(六)衡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

主要任务: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衡山县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主要任务:负责产(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质量检验检测,为行政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受理客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产(商)品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承担产(商)品的技术指导、培训、咨询,为制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提供技术服务;承担计量器具、仪器和设备的检定、校准、测试和维修工作;承担计量技术的咨询和服务工作,为用户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技术数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证书;承担用户在有关计量检测项目的设计选型、设备验收、调试和安装工作;承担计量标准的建标考核和复查工作;承担从事质量计量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工作;承担商品量的计量检验工作。

(八)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承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处理工作;负责商品条码管理;开展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九)13个乡(镇)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所更名为13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正股级派出机构,行政编制共39名(不含9名借用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7名,核定所长13名,副所长17名。

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辖区内市场竞争行为、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经营行为日常监管职责。依法承担辖区内合同、广告、商标、专利、价格和收费、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酒类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等日常监管职责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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