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着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加挂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人:李刚

     机构地址:衡山县衡山大道598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5822066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办公用房的修缮,办公设施(用品)的添置和维修,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

 

(二)政工人事股。负责管理和指导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执业资格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负责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装备采购、罚没物资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工资、公积金、奖金、医疗保险、社会劳动保险等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负责本系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牵头拟订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情况,负责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本部门宣传普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和组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县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局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件。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承担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七)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并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举办者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承担管理经纪人、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组织监测、检查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拟订县级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拟订推进质量强县战略、质量提升工程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品牌建设工作,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措施。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产品和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有关工作,负责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承担全县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认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十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规定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日常工作。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实施考核评价。

 

(十三)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开展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及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协调和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参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盐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分析掌握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协调指导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及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中医药特色制剂、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十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依法指导消委的工作。

 

(二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股。负责推进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

 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和相关申请的前置服务工作,依法查处相关侵权行为。负责辖区内商标代理和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负责有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进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准入、退出行为监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以及食品(含餐饮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广告等各类行政审批。

(四)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走私贩私、各类违法直销和传销、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市场监管申诉举报、应急处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申诉和举报;推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消费维权等方面应急体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负责相关突发事件(事故)的监测监控、安全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相关事故调查处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六)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组织修订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七)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工作;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开展上市商品检测和落实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

(八)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及标准,组织实施餐饮服务单位卫生量化分组管理制度;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销毁的监督;参与药品集中招标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组织实施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及相关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和健康管理的监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企业、个体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市场合同和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济活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四)负责网络商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商标和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六)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专项整治;负责对产品(商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布、跟踪检查和对不合格企业的后续处理跟踪,组织名牌产品推荐。负责对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实施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协助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负责全县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和风险监控制度,管理产品质量法定检验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假行动,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

(十七)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治理无标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物品条码和产品防伪的推广应用和监督;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强制计量检定工作,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十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告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先进管理方法及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

(二十)领导和管理下属单位、直属和派出机构工作;指导与本局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相关中介组织。

(二十一)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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