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着衡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加挂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负责人:李刚

机构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598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5822066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人事股、计划财务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信用监督管理股、市场规范管理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标准质量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应急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股。

所属事业单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加挂衡山县不良反应检测中心牌子)、企业注册服务中心、市场举报投诉中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中心、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

派出机构:13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要职能: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动建立落实市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市场监管安全风险。组织实施质量兴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二)负责涉及经营(企业)主体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负责经营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授权办理县外外资、内资企业在衡山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注册。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和知识产权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

(六)依法对县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授权监督检查在本县范围内非本地管辖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价格和收费行为,对各类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根据上级授权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十)负责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组织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负责开展食品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机制并监督实施。推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辖区内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县认证认可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全县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七)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八)负责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权限组织、指导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备案、检查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九)负责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消费维权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负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县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二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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