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衡山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3-01-J792211)。我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司的上海青(普通白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青(普通白菜);类型:蔬菜;抽样日期:2023-10-31;当事人:衡山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3-10-31;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含量实测值为0.33,标准指标为≤0.2,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该厂2023年10月31日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17Kg,进购价4.7元/Kg,销售价5.96元/Kg,已全部销售。衡山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司,商店负责人叫尹良,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购进数量较少,除抽样数量6.14Kg,剩下已经销售被消费者食用无法召回。

镉(以Cd计),项目含量实测值为0.33,标准指标为≤0.2,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主要原因是种植过程中受土壤污染影响。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衡山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衡山县菜园子生鲜有限公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元;2.处以罚款2000元。共计2021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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