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本地青椒与芋头。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本地青椒;抽样日期:2024-07-18;经营者:衡山乐嘉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含量超标,实测值为0.084mg/kg,标准值应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芋头;抽样日期:2024-07-18;经营者:衡山乐嘉生活超市;不合格项目:镉项目含量超标,实测值为0.146mg/kg,标准值应为≤0.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购进本地青椒5公斤,芋头10公斤,7月18日本地青椒抽检2.0261公斤,芋头抽检1.045公斤,其余的本地青椒与芋头已销售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150元。
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涉案产品进货很少,销售食用快,未有产品召回。
该批本地青椒与芋头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或未到期限采摘,造成超标。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衡山县乐嘉生活超市: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50元。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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