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线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15日止。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红线椒;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21;购进日期:2024-10-21;不合格项目:啶虫脒项目产品,实测值为0.473mg/kg,标准值应为≤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产品,实测值为0.1mg/kg,标准值应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购进红线椒4公斤,10月21日抽检2.3公斤,红线椒已使用完,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72元。
该批红线椒不合格的原因发生在种植环节,产品在农药使用超标,后续未清洗干净。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抽检工作及执法人员调查工作,且采取措施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提交了送货单、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之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