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透露消费者信息、收取餐位费等行为被禁止, 细化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湖南日报9月28日讯(记者奉永成)新修订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沐就《条例》中的亮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透露消费者信息、收取餐位费等行为被禁止。 ”李沐说,原《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5年颁布实施。 此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原《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不适合上位法和当前情况的32个条文进行修改, 并根据新情况增补了4个条文。如新修订的《条例》对消费者已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规定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内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  

    “有增加、有细化。 ”李沐介绍,新《条例》立足当前消费环境, 细化了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 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 增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等条款。 

    新《条例》还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了规范, 并规定金融产品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披露信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消委组织的职责, 完善消费争议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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