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衡山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2014年12月31日起,我县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
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国家规定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外,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前置许可审批外,原其他涉及前置许可的均改为后置审批。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和“一 照 多 址 ”。
五、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六、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2月28日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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