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办发〔2015〕35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衡山县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司法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加强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受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负责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
(五)指导管理全县司法所队伍及业务工作,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九)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考核奖励。
(十)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编发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对外接待等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依照规定权限,协调局机关各职能股室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解释、清理、编纂本级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行为,负责向局领导或者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对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制宣传教育股(加挂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监督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衡山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管理股
负责指导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审核、呈报及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
(五)财务股
负责编制省、市、县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及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工作;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通信等装备;负责司法行政各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政工室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为49名(司法局机关17名,下设机构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室主任1名(副科级),股室负责人6名。
原定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下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衡山县公证处,为副科级机构,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衡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为副科级机构,定政法专项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12个乡镇司法所,为正股级机构,定政法专项编制26名。(开云镇、白果镇司法所各3名,其他10个乡镇司法所各2名)
(四)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正股级事业单位,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