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衡山大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423市监举(复)字[执]002号《关于投诉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店、某百货商行等店处理意见的回复》不服,于2022年2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书并依法已予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所作出的处理结果违法并予以撤销;2、责令其就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认为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资质,其将四川麦恬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花采用二次分装的方式销售,属于无证生产(分装)食品。其分装食品的标签没有标注具体的配料、执行标准、生产厂址和营养成分表。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应立案处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投诉举报函一份。证明其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衡山某水果精品店售卖的产品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

证据2、购物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其于2021年11月24日17:28在某量贩水果先农花园店购买麻花1袋,价格15元。

被申请人称:本局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1年12月2日对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衡山县某量贩水果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店)为方便大袋食品拆零销售,将四川麦恬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花”进行二次小包分装销售,分装标签上标注有生产日期、生产商等主要信息,且在“麻花”销售区域墙壁上张贴有该食品的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详细信息。

因该店违法事出有因,没有主观过错且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店(德政北路店)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证据2、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

证据3、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店(德政北路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笔录、现场图片(销售区域墙壁上张贴“千层麻花”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及营养成分表)、询问笔录。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1年12月2日对衡山县某量贩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德政北路店货架上发现有“千层麻花”(分装)销售,外包装贴有标签:标示价格、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储存方法、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生产地等信息。在该产品摆放位置上方墙上贴有该产品详细信息(配料、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号、产品类别、等级、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商、电话、地址、储存条件、营养成分表)。

2021年12月9日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店经营者李某到被申请人单位接受询问。陈述衡山县某水果精品店(德政北路店和四牌楼店)销售的小袋麻花在采购来的时候是大袋装的,为了方便销售,该店将麻花食品采取二次小包分装的方式销售,分装标签由该店打印,但未能完全打印所有产品信息,但在食品销售区域墙壁上张贴了麻花食品的详细信息。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衡山县某量贩水果四牌楼店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1年12月2日对衡山县某量贩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进行了执法检查,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衡山县某量贩水果精品先农花园店(德政北路)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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