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3]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超市“陈皮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2022年7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反馈办理结果本机关于202354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超过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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