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为1430423002023050859092723)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店铺存在手机销售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违法;
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在淘宝平台的店铺“某数码”购买了2台官方标配原装全新的苹果11手机,经致电苹果官方客服电话查证,发现该手机存在“以改装机版本、存储容量为64GB外国手机”冒充“原装正品版本、存储容量为256GB中国大陆手机”的欺诈行为。为此,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该手机的经销商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后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2022年1月8日在淘宝平台的店铺“某数码”购买了2台官方标配原装全新的苹果11手机,经查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且其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二手手机回收及销售等,申请人在购买时已明知商品是二手手机,该手机价格比官方新机价格显著偏低,但申请人在收到涉案商品后1个月便以“涉案商品是以外国版本二手手机冒充全新国产原装手机”等为由分别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22)粤09民终3427号]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再转而向我县12315进行举报。我局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调查发现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衡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营场所为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白果镇棠兴村刘家组。但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被举报人时称其实际经营地在广东省,且根据举报人的订单物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发货地为广东省深圳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为举报人是在发生购买行为一年后再向我局12315进行举报,我局向被举报人淘宝经营平台调查时,已无涉案商品的相关信息。又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还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2年1月8日在淘宝平台的店铺“某数码”购买了2台官方标配原装全新的苹果11手机,该网店的经营者为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二手手机回收及销售等,该手机价格比官方新机价格显著偏低。申请人在购买涉案商品后1个月便以“涉案商品是以外国版本二手手机冒充全新国产原装手机”等为由分别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22)粤09民终3427号]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2023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调查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的举报信及被申请人的举报登记表;
2、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网店购买涉案手机订单信息资料;
4、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笔录;
5、(2022)粤09民终3427号民事判决书;
6、不予立案审批表;
7、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在淘宝平台的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店铺购买了2台苹果11手机,一个月后就以该店铺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向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同样驳回了他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同时,该生效判决还认定了以下事实:1、申请人是基于牟利之目的购买涉案手机,在本案中不具备消费者身份;2、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店向申请人出售手机行为不构成欺诈。鉴于上述,结合被申请人核查到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涉嫌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衡山县白果镇某数码二手手机举报(编号为1430423002023050859092723)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