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3]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周某

申请人: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贯综执[2023]07号)《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下文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3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贯综执[2023]07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3月至4月,在自家宅基地内将原栅栏改建为砖结构围墙,围墙范围为我家原老宅基地内,本次改建符合我国国家法律规定。围墙工程一半时遭邻居周某3无理阻拦,后经乡村二级协调方建成,围墙建成后,邻居将我家围墙部分砸毁,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贯塘乡政府反而对受害方我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拆除我家宅基地的围墙,此举是滥用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其行政行为有失公允。

一、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申请人周某宅基地和申请人之父周某1宅基地为合法宅基地,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建筑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申请人建围墙是防止我的宅基地不再被别人侵犯,是合理合法正当行为。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运用错误,该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判断本人所建围墙违建是不合法的。该条法律主要运用城市、镇规划区建设,而我建的围墙既不在城市、镇,更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在贯塘乡、迎龙桥社区无规划图和划定的规划区,贯塘乡政府用这条法律来确定违建,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实属违法的错误处理。

三、《责令改正通知书》滥用法律。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贯塘乡人民政府采用这条法律进行处理:1.停止建设(立即);2.限期改正(拆除)。据我了解贯塘乡还未制定乡、村庄规划,我建围墙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因此我家宅基地内围墙建设并不适用该条法律,并且该条法律提到“可以拆除”,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被申请人肆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乡的宅院建筑围墙不需要办理审批许可流程。经咨询相关部门,从未办理此项业务,认为自己宅基地内建设围墙并不需要办理审批许可流程。故此,贯塘乡人民政府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五条对我的围墙建筑处理,既不合情理,更不合法,许可制度变成被申请人随心所欲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贯综执[2023]07号《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

2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周某1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书反映周某1宅基地及不动产证为合法宅基地,其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建筑物受法律保护的申请。经核实,周某1周某周某2父亲)现已去世,周某原老宅于1992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件登记为周某周某2二人共同持有,后原老宅房屋有部分倒塌,周某现新砌围墙处在其倒塌部分房屋的原基脚处;周某2012年在组内原宅基地外另择新址建住宅,并以户主周某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附后)。周某2因工作原因户口迁至衡山县开云镇,并且家庭其他成员均落同户(派出所证明附后)。综合以上情况,周某周某2原老宅土地使用权因周某另择址新建其老宅土地使用权证权属发生自变更,周某2因工作及户口迁出等原因,不再具备在农村新建房屋的审批条件,周某周某2仅对原房屋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证上老屋后土砖房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自倒塌(现周某建围墙处),根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现周某新建围墙等建筑物,需要向村、乡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但周某房屋面积为188.67平方米,不具备申请条件。

二、关于申请书反映《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运用错误。该通知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经核实,执法队本来参考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工作疏忽误写成第四十条,在《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湖南省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贯塘乡人民政府对于未经批准的建围墙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虽然存在一定工作瑕疵,但并不影响执法行为合理合法性。

三、关于申请书反映《责令改正通知书》滥用法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以拆除。”经核实,《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周某建围墙所在位置早就属于迎龙桥社区的建成区。所以围墙建设适用于该法律,另衡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贯塘乡人民政府编制的衡山县贯塘乡总体规划(2016-2030)进行了批准(规划附后),并不是如周某所反映的未制定乡村规划。

四、关于申请书反映宅院不需要办理审批许可流程的问题。经核实,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三条、《湖南省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建围墙也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 、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周某)。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利人周某周某2)。

3、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周某

4、户籍信息协查函

5、周某周某2户籍信息

6、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贯塘乡总体规划(2016-2030)》的批复

7、围墙现场照片一张

8、周某3上访登记表两张,请求制止不法行为报告一份(反映周某建围墙恶意圈地)

9、《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摘要)

11、《相邻宅基地间建围墙,算不算违建?》报道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2023年3月至4月间,在自家屋后老宅部分倒塌处修建砖结构围墙。邻居周某3反映申请人周某建围墙恶意圈地,影响出行和采光,请求政府处理,贯塘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向周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停止建设(立即);2.限期改正(拆除)。

本案争议焦点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该《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申请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以拆除。”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申请人修建围墙所在地贯塘乡迎龙桥社区显然不城市、镇规划区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亦与后文引用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相矛盾,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贯综执[2023]07号)《衡山县贯塘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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