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3]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法定期限投诉举报,2023年6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衡山县某食品商行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详见附件原投诉举报信)申请人通过邮政挂信号(单号XB59607104435)邮寄,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签收,至今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投诉举报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个工作日,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属于办案程序违法,请求政府机关依法确认。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XB59607104435挂号信物流截图;2、寄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衡山县某食品商行挂号信照片;3、投诉信内容;4、衡山县某食品商行拼多多网店营业者证照信息截图;5、购物平台商品参数截图二张;6、订单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我局已于2023年5月12日网上登记并受理该投诉,于2023年6月16日受理记录和处理情况去函(邮政快递:1242623690657)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平台受理投诉记录;2、投诉回复邮政快递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衡山某食品商行,邮件物流信息显示2023年5月11日签收。申请人在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前,被申请人一直未将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邮件回复了申请人投诉举报。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3年5月12日在网上平台予以登记受理,未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2023年6月16日将投诉举报信处理情况通过邮件回复了投诉举报人,明显超过了规定的七个工作日内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因被申请人已经邮件回复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无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必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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