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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2023年6月1日作出的山公(白)决字[2023]第0293号《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23年6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