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衡山县某食品商行处理情况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衡山县某食品商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被投诉公司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信内容;2、湖南某食品商行拼多多网店营业者证照信息截图;3、购物平台商品参数截图二张;4、订单信息截图;5、衡山县市监局《关于投诉衡山县某食品商行的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称:我局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受理了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双方协商不成功。经调查,被投诉人所售商品“网红辣条 麻辣零食 大礼包大刀肉儿时怀旧手工小吃批发便宜70g/包”超大包只要4.6已售空,未及时更改商品宣传图片,申请人实际付款金额为5.8元,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下,被投诉人已及时下架涉嫌虚假宣传的图片,并对申请人作出退款处理。因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衡山县某食品商行虽在我局办理过登记注册,但根据调查情况,其实际经营地未在衡山县。被投诉人在平台内上传的电子证照为:长沙市天心区丹栋食品店,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赤岭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申请人应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平台受理投诉记录;2、不予立案审批表;3衡山县某食品商行关于及时改正和同意退款的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衡山某食品商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邮件回复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被投诉人商品“超大包只要4.6”规格已售空,未及时更改宣传图片,且已及时下架该商品的宣传图片,并对申请人作出退款处理,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造成实际付款金额与宣传不符情况,系因被投诉商家的“超大包只要4.6”规格商品已经售空,未及时更改宣传图片。同时据申请人提供证据3“商品参数截图”证实申请人所购的商品“混搭6大包5.8元”是属于明码标价,与申请人实际支付金额一致。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8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