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复字[202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作出《关于销售无花果问题的回复》不服2023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衡山某百货商行销售无花果问题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尽责,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一封(关于关于衡山某百货商行销售无花果的问题)由被申请人处办理,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回复,且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未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原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投诉举报函一份;

3、产品图片、订单截图;

4、回复函原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产品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该商品生产厂家具有合法生产资质;被投诉举报人在商品销售界面明确标示“无花果味童年回忆萝卜丝”,涉案商品配料表中也标示了白萝卜丝、无花果等内容。二是《回复》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且不可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2、回复函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投诉的衡山百货商行注册地在湖南省衡山县,实际经营地不在湖南省衡山县,而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零食店”网店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衡山某百货商行“拼多多”电商平台开办的“某零食店”网店购买了10包商品名称为“无花果”的食品,认为商品名称不能准确表达商品的真实属性,被严重误导,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5月29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某零食店”网店销售的“无花果”商品包装上有“无花果”字样,配料表中第二项为无花果,证明该商品确实含有无花果,“无花果”能真实反映该食品属性,被诉商家在商品标题描述为“无花果味丝”“萝卜丝”,并不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举报由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核查,认为被诉商家未在注册地经营,调查结果不足以证实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邮寄了《回复函》给投诉举报人,告知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并说明了事实理由,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1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