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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刘某请求依法撤销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与刘某1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衡山县二中迁建项目拆迁安置协议》一案,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31日